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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67005
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http://www.100md.com 2019年1月3日 报刊精萃 2019年第1期
     马冰雅

    摘要: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条款中指明了在四种行为下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此封闭性条款在实际运用中难免会出现范围狭窄主题不明确等问题。本文针对制度概述、立法现状以及其现实意义和改善措施四方面来探讨这项制度。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现状;改善措施

    人们常道婚姻难说对与错,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婚姻法在制定时关于判定夫妻一方正确与否并没有制定全面的适用性法律条款,只是列举了四项明显有过错且容易定论的过错行为。但这在实际纷繁复杂的离婚官司中实践性适用性非常之差,相当于回避了除去这四种行为以外的其他一切行为,但是事实上明显有过错的其他行为该如何认定是我们不可规避的问题。想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先详实的分析这一制度再做出切实可行的改善措施。

    一、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我国法律中最早出现的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处理方案是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上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由于该意见对过错的外延内涵并没有界定,对具体的照顾方式也没有可参照的依据。因此,该原则在司法审判中难以得到真正的落实。直至近十年后的婚姻法修改才将这一制度落实到法律中。

    修改后的《婚姻法》中规定的“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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