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报刊精萃》 > 2020年第10期
编号:1922184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探究
http://www.100md.com 2020年11月11日 报刊精萃 2020年第10期
人格权,控制权,损害赔偿,保护现状,(一)确权不清晰,(二)体系不完善,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对策,(一)利用意思自治原则确保信息人的地位,促进“信息人”的蜕变,(二)法律赋予权利人个人信息控制权,发展个人信息立法保护之路
     刘治修

    重庆市江津区委党校

    伴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就成了完善民法体系的应有之义,但是截至目前,我国民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条款少之又少,尚未实现对个人信息权的切实保障。

    一、保护现状

    (一)确权不清晰

    当前我国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仅限于姓名、荣誉、隐私、肖像以及名誉等角度,并没有将个人信息所具有的内容全部涵盖进来,甚至可以说现在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仅是个人信息内容的一小部分。面对这种现状,通过民法确立个人信息权在法律中的地位将很有必要。具体来讲,第一,若是将个人信息板块划归到人格权的范畴,那么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就应当以恢复权利人应有人格利益为重心,要着重解决权利人的精神损失问题,相对应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以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与赔礼道歉等方式为主。第二,若是将个人信息板块划归到财产权的范畴,那么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其侧重点就应当在弥补财产利益角度,通过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损失等方式,对权利人的财产损失予以适当的救济。第三,若是将个人信息权单个划分出来,不纳入人格权和财产权的范畴,使其作为一种新的权利方式存在,那么在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时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4830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