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对特殊护理操作告知态度的研究
同意书,知情,医师,1对象与方法,2方法,3统计学方法,2结果,1护士对PICC需要告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态度及原因,2目前PICC留置决定权,告知与操作现状,3护士认为现有告知模式对自己产生的风险及个人倾向,4对护士能否承担
王艳丽 马素文知情同意权是病人一项重要权利,我国非常重视病人此项权利的实现,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通知》等。根据告知内容、对象等不同,告知分为一般告知和特殊告知,其中病人更关心病情、治疗方法及风险、费用等特殊告知的实现,医患纠纷也大多与此有关[1-5]。为保护病人权利、避免医疗纠纷,各医疗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制定多项规章制度规范医疗告知行为。
一直以来特殊告知几乎都由医师承担[6,7],但近些年来,随着护理专业的发展,临床逐渐出现了一些特殊护理操作,具有有创、潜在风险大、费用高等特点,很多护理文献认为实施操作前要对病人进行告知,但具体由谁告知并未说明[8-10]。实际工作中,许多医院由医师进行告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操作执行护士认为医师对该操作了解甚少,告知可能不全面,会使自己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为探讨护士对PICC告知的态度,我们选择目前临床经常使用的“经外周静脉置入中心静脉导管术(peripherally inserted central catheter,PICC)”为例对护士进行相关调查,现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选择北京市两所三级甲等医院经常进行PICC操作科室的护士54名,其中血液科19名(占35.19%),普外科17名(占31.48%),胸外科10 名(占 18.52%),神经外科 6 名(占11.11%),其他科室2 名(占3.70%)。学历:中专3 名(占5.56%),大专38 名(占70.37%),本科13 名(占24.07%)。年龄:30岁以下 26名(占 48.15%),30~39岁 27名(占 50.00%),40岁以上1名(占1.85%)。11名护士接受过培训,其中5名接受过生产企业(公司)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3名接受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护理行业学会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3名接受过PICC风险告知和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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