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护理保险及其对中国老年护理事业的启示
养老,老年人,1德国护理保险模式的发展及内容,2德国护理保险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智晓旭 周 立21世纪中国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长期护理问题已成为我国现阶段的重要社会问题和公共卫生问题。通过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与教训,可以促进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事业的快速发展。本文重点就德国老年护理保险模式的发展、中国现阶段主要存在问题,以及德国护理保险模式对中国老年护理事业发展的借鉴意义做出论述。
1 德国护理保险模式的发展及内容
张萱等[1]研究指出,从世界各国应对老年人护理风险的措施来看,基本上分为三种模式:以英国和瑞典为代表的长期护理服务津贴制度,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及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老年护理保险,又称长期护理保险(long term care insurance,LTCI),是一种健康保险制度,指通过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衰老以至于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康复中心或需要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时的有关费用由保险人提供补偿[2]。
德国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法律化的探索者,早在1994年通过立法正式引入护理保险制度,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自此开始征收护理保险的保险费,从1995年4月1日起开始提供护理给付,为进一步完善护理保险制度在2008年7月通过《护理保险结构性继续发展法》,是国际上护理保险较完善的国家之一,在护理保险服务执行者、投保人群、护理投保受益人群、资金筹集、实施过程、监督机制等方面有详细明确的规定[3]。
1.1 护理保险模式的产生背景 按德国1995年的情况来看,65岁以上老年人中有15%以上、65~80岁之间的老年人有5%、80岁以上的老年人中有20%的人有护理需求[4]。护理需求给当事人和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生理、心理和财政负担,在护理保险实施之前全部的负担必须由护理需求者及家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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