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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误区阻隔医药知识产权保护(2)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1月2日 《医药产业资讯》 2005年第12期
     用。因此,有人认为,由于增加或减少一味中药就有可能影响其总体药效,所以增减药味即不侵权,专利实际上保护不了中药复方。

    其实,专利制度在几百年的发展过程中,已经从理论和实践上都解决了如何防止变相侵权的问题,这就是在专利审批时允许权利要求的合理概括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可以采用等同原则进行判断。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一方面,申请专利时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合理的概括,只将必不可少的药味即必要组份写入独立权利要求,并对药味和其含量进行上位概念和尽可能宽范围的概括,以便得到较宽的保护范围;另一方面,在侵权诉讼时遇到药味加减时,还可以通过等同原则的运用制止变相的侵权行为。

    7.国内市场比国外市场重要

    在我国所有技术领域专利申请数量占比例最高的是中药。中药申请专利数量1997年前一直保持在96%左右,这说明了我国在传统中药研究中占有较大的优势。然而,我国中药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的却很少,入世前向外申请专利的数量仅占国内申请数量的0.35%。即使在人世以后,中药界的专利意识普遍有了提高,2002年向国外申请专利占向国内申请专利数量的比例也仅仅为0.6%,低于其他各技术领域2.4%的平均值。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外企业尤其是跨国医药企业,为了占领我国的国内市场,充分享受我国人世后所承诺给与的国民待遇,利用PCT等途径进入我国的专利申请日益增多,甚至将其锋芒扩展到我国国内申请一直占优势的中药领域。仅以国际专利分类A61K35/00大组(结构不明的医药配制品)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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