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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805665
卫生监督告知制度及其在卫生监督中的重要性
http://www.100md.com 2007年6月25日 张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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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卫生监督;告知制度

    [中图分类号] D915[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3-7210(2007)06(c)-179-02

    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依法行政的大力推进,公开、公正、公平执法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行政告知制度已逐渐成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程序。1996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和2004年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均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行政执法告知制度。

    卫生监督告知制度是行政告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伴随着行政告知制度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监督过程中,将卫生监督行为的相关内容通过法定程序向相对人公开展示,以使行政相对人知道并给予相对人依法进行申辩、陈述机会的一种行政程序行为,也是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监督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

    1 告知原则

    卫生监督告知行为虽然是一种执法程序意义上的行为,但与相对人在行政实体法上的合法权益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也影响着卫生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

    1.1卫生监督告知的主体合法

    卫生监督告知行为是否合法,首先看作出告知行为的主体是否合法。由于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监督行为的主体,因此,卫生行政部门也必然是卫生监督告知行为的合法主体。卫生监督行为是卫生行政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卫生监督行为的生效前提,则是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的存在。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将卫生监督行为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卫生监督行为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才能产生相对人应当服从的义务。否则,卫生行政部门不能追究相对人不履行卫生监督行为设定的义务和责任。

    当然,卫生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替代其作出告知行为,并以卫生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其他组织替代告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都应由委托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1.2卫生监督告知的程序合法

    1.2.1过程意义上的卫生监督行为告知卫生行政部门只有将监督行为告知相对人,卫生监督程序才能继续向前伸展,否则可能产生对卫生行政部门不利的法律后果。

    1.2.2 生效意义上的卫生监督行为告知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告知已作出的卫生监督行为,否则即使其所作出的卫生监督行为符合卫生监督行为的合法要件,该卫生监督行为对相对人也不具有约束力。

    1.2.3 执行意义上的卫生监督行为告知这种告知具有告诫意义,相对人如果不加以重视并自觉履行卫生监督行为所设定的义务,卫生行政部门将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1.3卫生监督告知的形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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