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医药产业资讯》 > 2008年第14期
编号:11605340
患者胃破裂二审诉讼赔偿案分析(1)
http://www.100md.com 2008年6月22日 《中国医药导报》 2008年第14期
     [关键词] 胃破裂;私自离院;医疗事故;医患沟通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5(b)-112-02

    现将1例胃破裂患者二审诉讼赔偿案分析报道如下:

    1 病历摘要

    2004年6月5日16∶00,患者陈某因饭后腹痛伴恶心4 h到某市级医院急诊科就诊,经X线腹平透检查无异常,化验尿淀粉酶偏高,诊断:“腹痛待查、胰腺炎可能性大”。禁食水,抗感染治疗,建议住院观察。患者入住内科病房观察治疗,18∶00经CT检查诊断为急性胃扩张,即给予肠胃减压;19∶00许患者症状减轻;19∶30护士查房时发现患者不在床,经查找未找到;21∶30因病情不见缓解,患者家属找到当班医生,当班医生请普外科会诊,诊断为“急性胃扩张、胃穿孔、泛发性腹膜炎”。22∶00转入普外科病房;23∶00进行手术。患者于2004年7月5日出院。2004年12月3日患者以医疗损害赔偿为由将医院诉至法院。2005年法院开庭审理,院方提请医疗事故鉴定。经市医学会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为:①患者来诊时查体,腹部透视未见明显异常,予以对症治疗处置及住院观察无误,根据尿淀粉酶的检查结果按胰腺炎处理无原则错误。②胃扩张为少见病例,临床未做出诊断可以理解,行CT检查后予以胃肠减压,治疗原则及措施均正确,但胃肠减压后并未达到确切的减压目的,医方没有进行相应的处理为不足之处。③胃破裂后行急诊手术,方式及术后处理正确。④住院病历对于疾病的发展过程、处理经过、会诊意见及治疗效果没有进行记录,此为不足之处。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不服,申请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省医学会的专家意见是:①急性胃扩张为目前罕见病例,以往死亡率很高,无论采取何种治疗措施,其死亡率平均达60%以上,其病理发展过程为胃扩张-胃壁坏死-破裂,临床观察诊断需要一个过程。本例胃破裂是疾病演变的结果,对该患者的手术处理及术式是正确的,抢救了患者的生命。②住院观察给予禁食、补液、胃肠减压等保守治疗措施是正确的。③因住院病志记录不太详细,无法判定住院期间胃破裂的直接原因。鉴定结论: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一审法院判处医院赔偿44 062元,医方不服上诉二审。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案先后历时1年8个月。
, http://www.100md.com
    2 医方情况

    某市级医院为三级甲等医院,主要责任医师:男,40岁,大学本科,副主任医师,医疗执业16年,服务粗疏,履行告知义务差。

    3 患方情况

    患者陈某,男,42岁,汉族。文化程度:大专。职业:技术员。收入中等,言谈文明,易沟通,无群访及暴力倾向。

    4 医患双方纠纷焦点

    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三方面:①患者胃破裂的原因是什么;②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操作规范、常规,即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③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胃破裂之间的因果关系。

    5 处理经过

    5.1 和解
, 百拇医药
    本案发生后,因对患者导致胃破裂的直接原因未达成共识,医方不承认有任何医疗过失,拒绝赔偿,和解未成。经劝导后患者提起诉讼。

    5.2 一审诉辩主张

    5.2.1 患方诉称2004年6月5日16∶00许,原告到被告处就医,原告经X光检查,得出“腹部无异常所见”的结论,随即给原告打吊瓶。被告医院按胰腺炎对原告进行治疗。住院后原告病情恶化,大夫看过后,才行CT检查,于18∶00进行肠胃减压,但效果不明显。21∶30原告疼痛难忍,找大夫不见,医院护士将胃管拔下。22∶00原告转至外二科,诊断为胃穿孔。23∶00进行手术。由于被告医院医护人员违反诊疗常规、误诊误治,对患者没有及时治疗,造成原告胃破裂,给原告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痛苦,现虽已出院,但还存在腹部疼痛、消化不良、大便不正常、中毒性心肌炎等症状和病症,院方构成医疗事故。故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07 000元。

    5.2.2 医方诉称被告辩称患者因腹痛伴恶心4 h,于2004年6月5日16∶00到我院求医,患者称发病后呕吐1次,没有腹泻,不发热,既往有重度佝偻病史。查体,体形消瘦,剑突下有轻压痛,腹部没有其他阳性症状,辅助检查尿淀粉酶900 U,腹平透无异常所见。经内外科会诊,结合病史、体检及辅助检查结果,暂按“腹痛待查、胰腺炎可能性大”的诊断进行治疗,暂时行禁食水、抗感染对症治疗并住院观察。入住内科病房后,医生即行CT检查,CT片出来后,医生马上给予肠胃减压,引出胃液350 ml。19∶00患者腹痛减轻,患者及家属要求终止肠胃减压,医生护士极力劝阻,但患者不听劝告,自行拔除胃管。19∶30医护查房,发现患者及家属不见了,经查找未找到,为此护士交接班时作为特殊记事,做了重点交班。到了21∶30,因病情不见好转,患者家属找到当班医生,经普外科会诊,22∶00转入普外科,23∶00进行急诊手术。术后患者出现窦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恢复正常,于2004年7月5日痊愈出院。
, 百拇医药
    医院对患者的处置符合诊疗常规,胃穿孔的出现是患者自身疾病发生发展的结果,住院治疗期间患者不遵守医嘱,自行脱离医护人员,自身存在过错,经市级医疗事故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没有过错。

    5.2.3 一审判案理由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医院治疗过程中发生胃破裂并致十级伤残的事实存在,由于被告医院责任心不强,重视不够,对疾病的发展过程、处置经过、治疗效果没有详细的记录,在肠胃减压未达到效果的情况下,被告没有进行相应处置,负有一定的过错。虽然被告在确诊后及时进行手术治疗挽救了原告的生命,但不能免除其过错赔偿责任,而原告在治疗过程中一度自行脱离医患关系,亦负有一定过错,故应依法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遂作出判决如下:一次性赔偿44 062元,省级鉴定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4 596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5.3 二审情况

    5.3.1 医方作为上诉人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要求撤销原判,驳回患方的诉讼请求。患方作为被上诉人辩称:同意原判,要求法院维持原判。
, http://www.100md.com
    5.3.2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 法律评析

    6.1 本案争议焦点——关于病历记载的问题

    从上述医患双方的陈诉中可以看出,对于本案双方有着截然不同的“事实”,如医方的治疗态度问题、患者私自拔除胃管的问题等,但其中争议最大、对案件影响也最大的就是患方在治疗过程中是否曾经私自离院2 h。如果患方曾经私自离院,那么对于其病情恶化并最终出现胃破裂的结果,患方必须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反之,如果其未曾离院,那么其就不用承担责任。对于这一事实,医方无医生病程记录记载,只提供了护士交班记录进行佐证,但是患者认为医方的病历经过了篡改,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由于患方不能证明医方提供的病历经过篡改,法院应该采信医方的证据,认为“原告在治疗过程中一度自行脱离医患关系,亦负有一定过错,故应依法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但是一审判决基于“医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患者在病情尚未好转的情况下自行脱离医患关系“明显不合理”,否定了医院提交的证据,认为不能认定患者脱离医患关系的事实。对于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理由,笔者暂且不作评论。在此强调的是,在这种医患双方对于事实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对医疗行为进行了记录的病历的重要性凸显无疑。在医疗行为中,病历是医院对于患者病情发展和诊治的书面记录,记载着各种行为、时间、事件、用药、医嘱等,对于认清案件事实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百拇医药(傅贻轩 杜永忠)
1 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