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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638795
中医养生保健市场存在的问题及监管模式(2)
http://www.100md.com 2014年10月25日 中国医药导报2014年第30期
     1.4 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纠纷和消费者投诉

    在一些开展养生保健服务项目的非医疗机构里,存在将普通营业项目包装成效果很好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项目,蒙蔽顾客的现象。近两年来,一些在社会养生保健服务机构从业的所谓“专家”,更是打着中医的幌子,以“养生大师”的名义出现在公众面前,招摇撞骗,误导消费者。有的从业人员使用到危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方法或手段,极易对公众的健康造成危害,最终引发纠纷和消费者投诉。据统计,近两年来,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63起由不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行为所引发的各类纠纷,如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等,使得养生保健运作模式、诚信体系受到了严重扭曲和恶劣影响[3]。

    2 监管对象的确定

    2.1 社会独立养生保健机构

    种种乱象,亟待监管部门开展有效监管。关于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法律监管对象应该定位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即以各种养生堂、养生会所等为代表的专门从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社会独立养生保健服务机构。从法律监管的具体操作层面来讲,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应该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以中医理论为指导,在机构名称和服务项目名称上体现“中医养生”、“中医养生保健”、“中医预防保健”等具体名称;二是服务过程中使用了中医手段、技术、方法和中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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