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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811373
电视机厂商版权侵权分析
http://www.100md.com 2014年6月1日 幸福生活指南 2014年第6期
     【文章摘要】

    随着互联网终端市场的普及,电视机厂商也从传统的制造业转入到互联网电视服务中来,互联网电视能提供多样化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电视厂商与著作权人的纠纷也日渐增多。互联网电视应用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侵权时,电视机厂商是否需要承担版权侵权责任,电视机厂商的版权责任需要具备什么样的主客观条件,本文将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明晰电视机厂商的责任构成,保护版权人的利益,平衡科学技术发展、公众合理需求和版权人的权益。

    【关键词】

    互联网电视应用;版权侵权;间接侵权;直接侵权;版权责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电视带给用户上网便利的同时,也引来了一些版权纠纷,因互联网电视机中内置的应用软件搜索来自网络中视频,如电影、电视剧、动画片,这些作品来自于互联网的信息服务商,这些没有获得版权的作品及有版权的作品给用户带来了新的交互模式的电视体验也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电视观看模式的转变,对版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问题,电视机制造商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初步的探讨。

    1 互联网电视概述

    互联网电视机是软件与硬件的结合体,其构造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外壳、显像管、主板、高频头、中频放大电路、行输出电路、场输出电路、视频放大电路。电视机内还有其他一些,如保险丝、消磁电路等。

    2 电视机厂商版权侵权分析

    2.1 互联网电视机版权侵权分析

    电视机的生产过程中电视厂商的行为主要是进行互联网电视机的软件、硬件设计,生产、制造,销售互联网电视机,电视厂商在设计、生产、销售电视机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版权侵权,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直接侵权。版权侵权属于一般侵权,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必要条件的因素。基于主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为四个: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结果、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的过错。直接侵权是实施了侵权构成要件中的要素,构成侵权并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一,互联网电视硬件、软件设计中不包含著作权中文学、艺术作品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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