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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811882
基于民商法视野的合作社浅析
http://www.100md.com 2014年6月1日 幸福生活指南 2014年第6期
     【文章摘要】

    从法律的角度看,合作社作为平等的市场经济参与者,具有一般法人的要求和受到一把市场规律的约束,然而特殊的合作社,又有不同的要求。

    【关键词】

    民商法;法人合作社

    农村合作社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相应产生的,相关的职能是围绕农村的经济商务事业,因此,民法和商法对于合作社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重要。

    1 合作社的性质

    农村合作社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应运而生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应付这种激烈的竞争,更大规模的生产,以及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要求也越来越高,而这方面要求的提高,必然要求本身实力的增强,融资,就显得十分的重要,相对以及成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农村作为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弱势群体,其不仅在经验上处于弱势,更重要的是在经济上处于弱势,一般的农村生产经验,知识小规模的生产,为了应付激烈的竞争,一个很好的途径就是联合,组成农村合作信用社。由于其本身就已经是弱势群体,各方面的能力导致其不可能是强强联合,以及大规模资金的融合,最大的优势只是人和人的相互联合,而在合作社中,由于人口基数的增大,能满足各种需要的能力也相应的增强,因此,合作社可以在满足各方面需求的同时,提高个体的竞争能力,在实现个体发展的同时,同步提高了合作社的实力。

    一般来说,这种合作的联合,只能是“自愿”的联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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