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收费权的法理学思考(2)
2.2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与经营性公路收费权我国目前的公路收费权,按照收费公路的性质可以分为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和经营性公路收费权。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主体是政府所属机构,该类收费权具有公权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转化,变为私人享有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由此可以看出收费公路收费权具有双重属性的特点,后者可称为具有公权性质的特殊的私权利。
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是依授权而取得的公权力,经营性公路收费权依特许而取得的私权利。经营性公路的所有权虽然归属于国家,公路经营公司向利用人收费是为了收回成本并且最终为了盈利,收费权既然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物,那它就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区分两种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能更好地进行管理。
政府还贷公路主要是政府利用贷款来建设成的公路,既然是政府的行为,那么此类收费权就是政府一种管理社会公共活动的表现。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政府还贷公路应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由法人组织来收费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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