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特别文摘》 > 2019年第7期
编号:13452370
民国“万税”屋当先
http://www.100md.com 2019年4月1日 《特别文摘》 2019年第7期
     民国前期,很多城市里没有“房产证”一说,购房者缴了契税,官方就在购房合同上盖一个章,等于承认了交易的合法性,万一哪天发生买卖纠纷,政府必须受理。如果不缴契税,购房合同上按的手印儿再多,也是不合法的交易。

    按照房地产行业的古老术语,缴过契税的购房合同叫“红契”(也叫官契),没缴契税的购房合同叫“白契”(也叫草契)。为了规避风险,民国时期城里的购房者多数愿意出钱把“白契”变成“红契”。

    到了民国后期,北京、广州、上海、郑州等地开始颁发房产证(时称“执业照”或者“执业证”),购房者到财政局(有时是公安局或者下设的巡警分所代理)缴上契税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2385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