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立法理念的法理分析
立法者,制药,现行药品管理法的立法理念,药品管理法立法理念的成因,药品管理法立法理念修改势在必行,结语
袁红梅 金泉源 刘志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立法理念的法理分析
袁红梅*金泉源*刘志刚*
立法理念是立法者创制法律时对法的本质、原则及其运作规律的理性认识,它是一部法律的灵魂,是立法过程中必须建构的观念基础。本文从法理层面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立法理念进行分析,阐释对其修订的必要性,并提出修改建议。
药品管理法 立法理念 法理分析
最早提出并详尽阐释“理念”涵义的人,当属西方哲学的奠基人柏拉图。他相信在人的感官世界之外存在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理念”世界,理念世界按照其自身规律即“理性”或曰“逻各斯”运转。无论是逻各斯还是理性,才是世界的真正本体,它按照一定的目的,井然有序地、能动地推动着世界万物。柏拉图的这一思想对西方文化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探求人类感官之外的抽象规律并以其指导实践成为西方文化的重要特色。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意义的法律起源于西方,西方学者以其惯有的思维方式对立法理念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创制了大批法律。但当时,我们无暇对这些法律条文背后的理念进行深入探究,以至于使有些法律缺失贯穿于立法过程及法律运行始终的价值取向。目前有些法律的价值取向已不适合当下的实际,这严重制约了我国的法治进程,也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众多隐患。现在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面临修订之际,笔者认为,对该法个别条文修订的讨论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在对具体条文修订之前,首先应该对药品管理法的立法理念进行反思与重构,以此确立新的药品管理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法律原则将成为新的药品管理法的基石,并将为后续相关立法提供必须遵守的标准。不论是对某个具体制度的设计,对权利义务的分配,还是对某个法律概念的界定,都不能忽视该法域中的基本原则,更不能与该原则形成矛盾和冲突。可以说,法律原则对立法活动在事前具有指导的功能,在事后具有评价的功能。因此,药品管理法的修订不应该仅仅审视其具体法律条文,更要对这些法律条文的基石进行考量;如果基石发生偏差,即使其每个细节都很完美,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尝试对现行药品管理法的立法理念进行法理分析,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从而对这一法律的修订有所助益。
一、现行药品管理法的立法理念
立法理念是立法者对法的本质、原则及其运作规律的理性认识,它是一部法律的灵魂,是其基本精神最凝练的表达,集中体现了一部法律的基本价值判断准则,直接决定着该部法律的价值及其在实践中的作用,是立法过程中必须建构的观念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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