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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402939
我国药害救济制度的模式选择研究
http://www.100md.com 2011年5月13日 中国药物经济学 2011年第4期
责任保险,我国药害事件损害赔偿的困境,两种药害救济制度模式的比较分析,结论
     赵喜萍黄泰康

    我国药害救济制度的模式选择研究

    赵喜萍1黄泰康2

    通过对责任保险和基金救济模式进行阐述分析,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药害救济制度模式。我国可建立药品质量缺陷责任保险救济制度和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基金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健康权,促进我国医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药品 质量缺陷 责任保险 救济模式

    随着我国医药产业的发展,大量药品源源不断涌入市场,为患者诊断和治疗疾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在给患者带来治疗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无法预料的伤害。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鱼腥草有关的注射剂”、“欣弗事件-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剂”、“百易事件-血液制品(白蛋白)注射剂”、“博雅事件-免疫球蛋白注射剂”等药害事件,给患者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使药品安全问题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资料表明[1],2008年1月1日至12月20日,该中心共收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60.2万份,其中新的不良反应/事件报告80089份,占13.3%,严重的16859份,占2.8%;死亡病例661例,而且近年来报告数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一时间,建立国家药害救济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笔者认为,针对药害事件我国应该建立由药品质量缺陷责任保险和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基金共同组成的救济制度,以促使公民的健康权得到切实的保障。

    一、我国药害事件损害赔偿的困境

    药害事件(Drug-related injuries)是指药品质量缺陷引起的或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2]。其发生的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药品质量缺陷引起的损害;二是在按说明书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有害反应,即药品不良反应。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意味着消者者的健康权受到严重的损害,应得到一定赔偿或补偿。但从目前我国法律角度来分析,前者可从产品缺陷出发,依据《产品质量法》等对其责任主体进行追责,而对后者是否属于产品缺陷进行追责却颇有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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