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医疗机构的公益性与营利性
公共利益,私益及其辩证关系,私益性及其辩证关系,(一)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内涵,(二)医疗机构公益性和营利性的辩证关系,引申公立医院的改革
刘天峰 杨显辉 樊玉录 于培明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医改中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而在此情形下探讨医疗机构公益性内涵显得颇具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公益、私益及其辩证关系
据考证,19世纪末日本人把英语的pub1ic we1fare 译成汉字的公益,传入我国[1]。《辞源》中的公益概念为“公共之利益。相对于一个人之私利、私益而言[2]。公益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被解释为“公共的利益(多指卫生、救济等群众福利事业)。《公共政策词典》中有“公共利益”词条,其将“公共利益”界定为社会或国家占绝对地位的集体利益而不是某个狭隘或专门行业的利益[3]。我国学者席恒认为[4],所谓“公共利益”是指满足社会或群体中全体成员或大多数成员需求、实现他们的共同目的、代表他们的共同意志、使其共同受益的一类事务。另外我国《宪法》也涉及了公共利益的字眼,其中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但是,《宪法》对公共利益未作具体的解释和界定。
由上可以看出,目前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和用法都是基于这样一个理解,即公共利益是和私益相对立的一个概念,其受益主体是不确定的多数人或社会全体成员。但是,发展到近代,还有另外一种完全相反的看法,认为公益和私益并不是完全相对立的,它们之间密切联系,相互包含。如边沁认为[5],公共利益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边沁看到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内在关联性,但他将公共利益看成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显然是不科学的。另外,刘军宁在对传统美德观与现代美德观进行对比分析时指出[6],公益只能是私利的和谐组合,脱离了私利便无公益。德国公法学者雷斯纳(w.1eisner)也认为,某些个人利益(如“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具有相同性质的个人利益,少数人的某些权利利益)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转化为公共利益。由此看来,公益和私益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也不是独立于个人利益之外的特殊利益,它们之间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并能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
二、公益性、私益性及其辩证关系
公益性即公共利益的特性。我国不同学者对公益性的内涵有不同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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