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烟环境立法(修法)的新进展和新要求
二手烟,公共场所,烟雾,1无烟环境立法(修法)和执法的全球进展,2我国无烟环境立法(修法)的进展,3无烟环境立法(修法)遇到的新问题——室内公共场所也应禁止电子烟,4应对与策略,1修订或完善“控烟善法”,2无烟环境立法需要
杨 杰无烟环境立法(修法)的新进展和新要求
杨 杰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研究员
二手烟草烟雾(简称“二手烟”)是从卷烟或其他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烟雾,且通常与吸烟者呼出的烟雾混杂在一起[1]。二手烟暴露是多种疾病的危险因素[2]。中国有超过一半的非吸烟者(包括儿童青少年)长期暴露于二手烟环境中。自1981年日本科学家大武平川开展二手烟暴露与肺癌发生和死亡相关的研究以来[3],越来越多的研究证据证明二手烟暴露与多种疾病存在相关性。随着研究证据的增多,政策制定者和公众开始意识到制定无烟环境法规的必要性[1]。《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简称《公约》)第8条规定,公约缔约方应当实施相关法规,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4]。世界卫生组织(WHO)《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明确提出了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无烟的7项原则:
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接触烟草烟雾,需要在特定空间或环境完全消除吸烟和烟草烟雾,以建立100%无烟环境。接触烟草烟雾没有安全程度可言,应当抛弃二手烟草烟雾毒性有一个临界值的概念,因为此类概念与科学证据相抵触。100%无烟环境之外的任何方针,包括通风、空气过滤和指定吸烟区(无论是否有专门的通风系统),都一再表明是无效的。有科学和其他方面的确凿证据显示,技术方法不能防止接触烟草烟雾。②所有人都应受到保护,以免接触烟草烟雾。所有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都应是无烟的。③必须立法以防止公众接触烟草烟雾——自愿的无烟政策一再表明是无效的,不能提供适当保护。法律要想行之有效,应当简单、明了,便于执行。④周密的计划和充分的资源对无烟法的圆满执行和强制实施至关重要。⑤民间社会在加强支持和确保执行无烟措施方面可发挥关键作用,应当作为积极伙伴,纳入制定、执行和强制实施有关法律的进程中。⑥应当监测和评估无烟法的实施和强制执行情况及影响。⑦如有必要,防止公众接触烟草烟雾的工作应予加强和扩大,此类行动可包括依据新的科学证据和案例研究经验,颁布新法或修订原有法律,改进执行措施和其他措施[1]。
通过实施全面无烟立法来创建无烟环境被认为是唯一能有效保护人们免受二手烟烟雾危害的手段[5]。根据WHO的要求,全面无烟环境立法或符合《公约》要求的立法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禁烟场所应覆盖所有的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或禁烟场所至少覆盖WHO推荐的8类场所(医疗卫生机构、中小学校、大学、办公楼、办公室、餐饮场所、酒吧等娱乐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法规或规章应明确控烟执法主体、执法程序、违法处罚金额;有控烟经费投入;有举报投诉电话或机制等相关内容[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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