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纳入公共场所控烟立法管控的争议与选择
尼古丁,制品,1立法动因,1事实性考量,2技术性考量,2比较借鉴,1源头控制,2行为控制,3辨析与选择,1电子烟纳入立法管控的杭州思路,2共性与特色,4总结与反思
方 洁电子烟纳入公共场所控烟立法管控的争议与选择
方 洁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城乡治理与立法研究中心,杭州,310015。
电子烟是否以及如何纳入公共场所立法管控渐成热点问题。就立法而言,需要面临各类争议与选择。在动因上至少有事实与技术两方面的考量。在管控的方式上,主要存在源头控制与行为控制两类立法方式。杭州市采用实质性判断标准对电子烟雾管控进行了制度设计,为其他城市修法提供了参照。对于电子烟是否属于烟草制品还是其他制品等问题的辨析将会影响到各个地方立法的选择。控烟需要社会共治,主体、规范载体、手段措施应多元化,电子烟纳入公共场所立法管控也不例外。
电子烟;立法管控;争议;选择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对于电子烟的定义,电子烟是指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电子烟是最为常见的典型形式)通过加热一种溶液传送气雾供使用者吸用。溶液按含量排列的主要成分,不仅含有尼古丁(如有),还包括丙二醇,可能还有甘油和添味剂。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将电子烟定义为“一种可加热液体并能在空气中产生气雾,或小颗粒混合物的电子设备”[1]。2016年11月7—11日,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七届会议于印度德里举行,作为临时议程项目,发布了《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和电子非尼古丁传送系统》的报告。报告指出,“接触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电子非尼古丁传送系统使用者呼出之气溶胶的旁观者”存在健康风险,而且阐述了“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电子非尼古丁传送系统使青少年开始使用尼古丁和吸烟的能力”。为了尽量减少对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电子非尼古丁传送系统的使用者潜在的健康风险,并防止非使用者接触其释放物,报告建议没有禁止进口、销售和分发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电子非尼古丁传送系统的缔约方,为了最大化减少对非使用者的健康风险,可以考虑以下方案——法律禁止在室内空间使用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电子非尼古丁传送系统,或至少在不允许吸烟的地方禁止使用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电子非尼古丁传送系统[2]。
我国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简称《公约》)的缔约方。《公约》是各地控烟立法的源起。截至2018年9月20日,我国关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地方性法规有19部,其中3部为省级立法,16部为设区的市立法[4-5]。随着《公约》的执行推进,新问题也同步得到讨论,电子烟便是其一。2019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地方性法规《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正式实施,将电子烟纳入公共场所立法管控成为修法的亮点之一。在此之前,2014年施行的地方政府规章《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也有将电子烟纳入公共场所管控规范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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