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视域下电子烟规制路径分析
烟草,销售,产品,1电子烟产品及其销售监管中的法律缺位,1电子烟产品简述,2电子烟产品的法律地位,2电子烟产品销售与监管中的主要问题及域外规制现状,1电子烟产品销售与监管中的主要问题,2域外规制现状,3保护未成年人视域下我
汪子涵1 电子烟产品及其销售监管中的法律缺位
1.1 电子烟产品简述
电子烟是一种模仿卷烟的电子产品,其外观、烟雾、味道和感觉与卷烟相似,由供电驱动雾化器,通过加热油舱中的烟油使尼古丁等变成蒸汽,让用户吸食的一种产品[1]。目前,市面上的电子烟产品主要由3个部分构成,分别为烟弹、雾化器、电池,而其中的雾化器由烟杆中的电池供电,能够将烟弹中的液态尼古丁转化为雾气,从而使吸食者达到吸烟的效果。市场售卖的电子烟的烟弹可根据吸食者喜好添加不同口味的香料,从而促使消费者去购买该类产品。
相较于传统卷烟,虽然二者所用原材料、产生烟雾、气味都不同,但具备共性,如吸食方法、成瘾物质、产生的有害物质相似,且都含有焦油、尼古丁等有害成分,易使吸食者产生烟瘾或依赖感,对吸烟者和非吸烟者的身心造成健康隐患。此外,电子烟产品针对身心发育尚不完善的特殊群体——未成年人产生诱惑力与吸引力。因此,电子烟产品的规制路径亟待完善。
1.2 电子烟产品的法律地位
2021年11 月,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以下称《决定》)第六十五条提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2]。该条例的公布正式将法律身份不明的电子烟纳入卷烟相关规定执行,明确电子烟与传统卷烟具备同等法律地位。2022年3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电子烟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的公告。《办法》明确规定监管对象、监管主体以及监管措施等事项,并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该规定打破电子烟以新鲜口味诱使消费者购买的传统销售局面,即上架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只能以烟草口味进行售卖,禁止打着新鲜口味的口号进行销售。
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产品侵害,《办法》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出售,如无法确定是否为未成年人应要求出示其身份证件。此外,《办法》从销售方式上禁止以自动售卖机与互联网的方式式进行销售。但在实践中未成年人接触电子烟渠道仍层出不穷,小到校园附近,大到互联网社交软件等,这些购买渠道的存在是电子烟产品销售监管缺位的重要表现之一,亟需完善相关规制措施。
2 电子烟产品销售与监管中的主要问题及域外规制现状
2.1 电子烟产品销售与监管中的主要问题
首先,电子烟产品在宣传方式上存在问题。电子烟作为新型烟草制品,在互联网的催化下迅速占有烟草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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