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及解释
专利审查,专利权人,1对权利要求中术语的解释,2功能性,效果技术特征的解释,3医药领域中常见的封闭式,开放式权利要求范围的解读,4小结与建议
张秀丽,邢维玲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及解释
张秀丽,邢维玲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编者按
近年,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在促进我国医药生物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随着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逐步推进,医药企业实现由仿制向自主创新的模式转变将成为大势所趋。为了能及时有效地保护科研人员的智力成果,申请专利是最佳选择。为了帮助广大医药工作者进一步了解医药及生物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了解专利局的审查实践,更好地做好专利申请工作。我刊特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相关专家撰写了系列讲座,希望能够对医药企业,科研院所的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帮助。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力划分和利益平衡,而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过程涉及专利确权过程中对权利要求范围的解读以及在后续的侵权判定过程中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而在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与区别。在专利审查的确权阶段,需要强调范围是否确定,界限是否清晰,以便授权时能够向公众明确地公示作为民事权利的专利权;而在侵权判定时,则需要以授权阶段界限清楚的技术方案为基础,重新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防止第三人通过简单的变换恶意地规避专利权。这两个阶段尽管存在着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同的解释规则,但其相互配合,很好地平衡了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医药生物技术属于前沿学科,技术发展快、新术语多,并且由于机制复杂,容易出现使用功能性特征概括技术方案的情况,而对于药用组合物的发明还经常使用开放式或封闭式的撰写方式,这些不同的限定方式在专利的确权阶段和侵权判定阶段究竟该如何解读常常令人困惑,下面就从这三种医药生物技术领域常见的限定进行权利要求范围的解读,希望对读者能有所帮助。
1 对权利要求中术语的解释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 3.2.2 节中规定:“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但此时也应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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