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怀孕精神病患者孕产期心理分析和干预
保健,1资料与方法,1一般资料,2干预措施,3调查及评定方法,4统计学方法,2结果,1孕期病情与用药情况,2产后病情与用药比较,3两组焦虑和抑郁程度比较,3讨论
郭美萍 ,杨彩容 ,陈启辉 ,杨 孝 ,林卓毅 ,林海程 ,温志毅1.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沙堤医院,广东新会 529100;2.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广东广州 510120
精神病患者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而处于孕产期的精神病患者更是其中特殊的一群,她们在孕产期承受着比正常孕妇更多的心理压力,如妊娠期病情复发或加重,服用精神类药物对胎儿的影响,精神病对胎儿的遗传倾向以及能够得到的社会支持等。精神病患者孕产期的保健直接关系到优生和人口素质的提高。为此,本文具体探讨了首次怀孕精神病患者孕产期心理情况及干预方法和效果。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沙堤医院2010年1月~2011年6月住院、门诊或社区治疗的首次怀孕精神病患者 (均已婚)200例,入组标准: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关于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碍的诊断标准;首次怀孕;无严重心、肝、肾等躯体并存疾病和药物过敏史。 患者年龄21~41岁,平均29.24岁;学历:小学及以下文化水平30例,初中50例,初中以上学历120例。将准备怀孕或已经怀孕志愿在孕产期全程接受保健咨询及心理指导的患者入组为治疗组(100例),其中,精神分裂症79例,情感障碍21例;选取的对照组(100例)中,精神分裂症69例,情感障碍31例。两组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干预措施
1.2.1 治疗组 对符合生育条件的情感障碍患者,治愈且巩固治疗1年以上,精神分裂症患者治愈巩固治疗2年以上,可停药受孕。一般应停药2周(长效抗精神病药物在药物周期过后2周)后受孕。若停药较长时间未孕,有复发征兆,应先行治疗。对巩固治疗时间短或病情未愈者,建议暂不受孕,不接受建议者指出受孕对患者及胎儿不利甚至有害,对这种患者于孕期选择性地使用对胎儿影响尽量小及剂量尽量小的药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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