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中国医药导报》 > 2020年第2期
编号:1355805
论紧急医疗措施权合理行使的规制路径
http://www.100md.com 2020年1月11日 中国医药导报 2020年第2期
同意权,医方,知情,1紧急医疗措施权存在的合逻辑相适性分析,1紧急医疗措施法律性质剖析,2知情同意权的正当阻却,3紧急医疗措施权的合理存在,2紧急医疗措施权的失控与权利限制体系的动态关联,1紧急医疗措施权的积极性行为失控,2
     张汉成 吕群蓉

    南方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广东广州 510515

    2007 年,产妇李丽云的同居者肖某拒绝在其剖宫产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涉事医院据此未对产妇行剖宫产手术,最终导致产妇及孩子双亡。此后接连发生的2010 年强行剖宫案和2017 年榆林产妇跳楼案等影响重大的医患纠纷事件,进一步凸显出患方知情同意与医方紧急处置措施方面的冲突矛盾,紧急医疗措施权合理行使问题引起社会热议。后续国家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医方紧急医疗措施权予以规定、完善,弥补了此前我国在该领域的法律空白。但是在具体医疗实践中,紧急医疗措施权的行使并不像法律预设般明确。各个医疗机构对该权利的行使也不尽相同,极易发生纠纷。医方如何行使紧急医疗措施权才能在保障患方生命健康、伦理权益的同时,规避相应的医疗、法律风险,成为医院管理必须思考的问题。

    1 紧急医疗措施权存在的合逻辑相适性分析

    1.1 紧急医疗措施法律性质剖析

    紧急情况是指在医疗活动中需立即行动且刻不容缓的情况,须同时满足“时间急迫性”和“生命健康垂危性”两个要素[1]。这一情况区别于日常诊疗活动,在医疗活动中具有明显紧迫性和对立性。基于中国目前医患关系的现实,确定紧急医疗措施的性质,对于紧急医疗措施的践行具有重要意义。

    就目前医疗实践情况来看,医方行使紧急医疗措施权天然地就牺牲了患方部分知情同意的权利。假设行使后,患方出现不良医疗后果,医院较大概率会遭遇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即使无不良后果,也常常会涉及患方医疗费用承担问题。但如因无法取得患方同意或患方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不践行该措施,则只是可能涉及违反医疗准则。故而医方通常会怠于行使该措施。所以将该措施行为归为义务,有利于规避上述弊端,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引导医方主动行使该措施,保障患者生命健康。但也有学者从文义解释角度分析,法条中使用“可以”一词体现了其当属授权性规则,即医疗机构有权选择行使或者不行使紧急医疗措施权[2]。该性质认定有利于缓和医方实施救治的心理负担,促进医患和谐。

    笔者认为,紧急医疗措施的行使虽属医方权利,但这种权利在功能上更偏向于义务,这是医生的职责决定的。在此偏向义务性的权利属性下,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紧急救助,虽难免损害到患者知情同意权,但却是对生命的尊重和维护,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是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有益补充[3]。

    1.2 知情同意权的正当阻却

    18 世纪,作为生命健康权的组成部分之一,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受到重视。1946 年,《纽伦堡法典》赋予医学实验中可能会损害的受试者以知情同意权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11579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