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部分中药材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引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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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人员在2006年度市场监督抽验中,送我所检验的葛根(收验编号为177、236、302、317、333、)、防己(收验编号为:259、262、266、250、)样品,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围绕这些药材的检验结果问题,笔者谈谈个人观点,以供同仁商榷。
1法定名称的使用
药品经营及使用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能够鉴识中药品种,正确区分法定名称与习用名正品与习用品之间的关系。未采用法定名称是造成该品不符合规定的原因之一。如:葛根,《中国药典》1977年版一部至2000版一部,其来源均为野葛Pueraria Lobata (Willd.)Ohwi或甘葛藤Pueraria thomsonii Benth.的干燥根。后者在广东、广西一带习称粉葛。在《中国药典》2005版一部已将粉葛分列,而经营、使用单位仍将二者名称混用,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防己来源于粉防己Stephania tetrandra S.Moore的干燥根(中国药典一部2005版)。木防己来源于木香马兜铃Aristolochia mounensis franch..或卵叶马兜铃Aristolochia ovatifolia S.M.Hwang的干燥根或藤茎(贵州省中药材、民族药材质量标准2003版)我市医药人员仍习惯将后者作防己配方。如果经营、使用单位的中药调剂人员熟悉中药材的法定名称,养成按法定名称书写药品品名标签的良好习惯,则此类处罚即可避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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