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政府职能的历史转换及其影响因素
随着我国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生态环境形势的日益严峻,食品安全问题受到了社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食品安全不仅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而且成为公众评判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作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能定位直接决定了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也就是说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职能的定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法的内容。所以理清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各个历史阶段的职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职能的历史转换
我国政府在食品卫生与安全监管中的职能转变可以从相关立法的演化中看出来。从1965年8月国务院批转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到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其立法过程表明:我国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立法不仅在立法层级上经历了一个从规章到行政法规再上升到法律的过程,而且在立法功能和立法结构上也实现了从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到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整体转型。具体而言,其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政府对食品卫生实施内部全面管理的阶段
对食品卫生实施内部全面管理的阶段主要是从建国后至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出台之前。该阶段对食品卫生监管的主要特点是:政企不分,政府作为食品行业的主要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对食品卫生实施内部的全面管理。这种内部全面管理的政府职能定位不但与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相匹配,而且是适应当时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需要的。这一阶段主要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1965年8月国务院批转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和1979年国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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