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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759215
浅析市场蔬菜农药残留标准及适用原则
http://www.100md.com 2011年12月1日 《食品安全导刊》 201112
     蔬菜作为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其安全关系到市民身体健康。由于我国的蔬菜多以农户为单位进行种植,而且大部分菜农的安全生产意识不高,农药使用种类、使用量和使用方式难以控制,采摘后大多没有经过检测直接上市,所以导致蔬菜中农药残留超标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所以我们要对当前我国关于蔬菜农药残留法律法规及限量标准体系有清晰的认识。

    当前蔬菜农药残留法律法规及限量标准体系

    我国政府对蔬菜农药残留问题非常重视,除了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管理外,还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对蔬菜中农药残留限量进行规定,在我国关于蔬菜中农药残留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

    我国关于蔬菜农药残留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06年)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第款规定: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不得销售。这一条法律可以作为蔬菜产品安全的判断依据。此外,我国关于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的规定有《农药安全使用规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以及农业部关于农药使用及管理的各项公告如第194号(2002年)、199号(2002年)、274号(2003年)、322号(2003年)、632号(2006年)等,共对艾氏剂、苯线磷、除草醚、滴滴涕、狄氏剂、敌枯双、地虫硫磷、毒杀芬、毒鼠硅、毒鼠强、对硫磷、二溴氯丙烷、二溴乙烷、氟乙酸钠、氟乙酰胺、甘氟、汞制剂等52种农药作了不准在蔬菜上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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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关于蔬菜农药残留强制标准

    我国1988年颁布的标准法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用GB表示。推荐性标准又称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y 类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用GB/T表示。此外还有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定范围内也是须执行的。

    对市场上普通商品蔬菜安全评价应采用强制标准进行判断,国家发布的最新关于蔬菜农药残留限量的强制标准是GB 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于2005年1月25日发布,200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代替并废止了1981年以来发布过的34个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是当前我国规定了种类最多(136种)的农药在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的标准,涉及53种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新的标准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增加了丙溴磷、除虫脲、氟胺氰菊酯等一些以前未作规定的农药:滴滴涕、六六六、毒死蜱、氯氟氰菊酯等农药指标比原标准更严而马拉硫磷、乙酰甲胺磷、百菌清、代森锰锌等农药的指标比原标准更宽。GB 18406.1-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中规定了41种农药在蔬菜上的最大残留限量,也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由于GB 2763-2005标准前言中未说明代替GB 18406.1-2001标准,因此GB 18406.1-2001也是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NY 774-2004《叶菜中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醚菊酯、甲氰菊酯、氟胺氰菊酯、氟氯氰菊酯、四聚乙醛、二甲戊乐灵、氟苯脲、阿维菌素、虫酰肼、氟虫腈、丁硫克百威最大残留限量》是农业行业强制标准,对叶菜中13种农药品种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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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蔬菜农药残留标准体系适用原则

    由于历史、制定部门不同等各种原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规定的蔬菜最大农药残留量并不相同,这样在使用这些标准进行蔬菜产品检测的过程中就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蔬菜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这些标准规定的很多种农药在蔬菜上的最大残留限量值并不一致,国标、行标共有27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不同。例如,GB 2763-2005对常用农药氯氰菊酯在叶菜类蔬菜中最大残留量为2.0mg/kg,GB 18406.1-2001规定在叶类菜中最大残留量为1.0mg/kg,NY 774-2004规定在叶菜中最大残留限量为1.0mg/kg,这样在日常检测工作中,会出现检出氯氰菊酯,其量符合GB2763-2005要求,而达不到无公害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

    法规适用的标准冲突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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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根据《立法法》第五章的法律适用原则和精神,采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强制性规定优先于任意性规定”的原则解决适用冲突问题。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指在具体的环境中,根据其法律效力的大小来划分的。下位法若与上位法冲突,应遵循上位法的规定。比如,有的地方性法规与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相冲突,全国人大制定的法规就是上位法,应遵循。若该法律与宪法冲突,宪法此时就是上位法。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是指当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其作用是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了新法、旧法对同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混乱,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是指同事项两部法律分别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当对某些问题需要作出特殊规定,而又不便普遍修订法律时,即可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适用。不过这种排斥仅就特别法中的具体规定而言,并不是说随着特别法的出现,原有的普通法即告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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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蔬菜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冲突解决方案研究

    根据法律的适用原则和精神提出蔬菜农药残留标准的解决方案,即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优于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新标准优于旧标准,特别规定标准优于一般规定标准,强制性规定优先于任意性规定。

    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优于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当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就是上位法,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就是下位法,应按照国家标准或法律法规。二甲戊灵GB 27632005规定叶菜类蔬菜最大残留限量为0.1 mg/kg,NY 774-2004规定叶菜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甲氰菊酯GB2763-2005规定叶菜类蔬菜最大残留限量为0.5mg/kg,NY 774-2004规定叶菜最大残留限量为1mg/kg,在日常判断中应按照国标GB2763-2005进行。

, http://www.100md.com     新标准优于旧标准

    当位阶相同的新旧两个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应按照新标准要求。除虫脲GB 2763-2005规定叶菜类蔬菜最大残留限量为1mg/Kg,而GB 18406.1-2001规定叶菜类最大残留限量为20mg/kg,毒死蜱GB 27632005规定叶菜类蔬菜最大残留限量为0.1mg/kg,而GB 18406.1-2001规定叶菜类最大残留限量为1mg/kg,在日常判断中应按照国标GB 2763-2005进行。

    特别规定标准优于一般规定标准

    当规定大类蔬菜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与规定小类蔬菜农药残留标准不致时,应按照后者规定要求。氟胺氰菊酯GB 2763-2005规定甘蓝类蔬菜最大残留限量为0.5mg/kg,而GB 18406.12001规定蔬菜最大残留限量为1mg/Kg,在进行甘蓝类蔬菜中氟胺氰菊酯判定时应按照GB 2763-2005进行。三唑酮GB 2763-2005规定黄瓜最大残留限量为0.1 mg/kg,而GB 18406.1-2001规定蔬菜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在进行黄瓜中三唑酮判定时应按照GB 27632005进行。

    强制性规定优先于任意性规定

    由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所以任何商品蔬菜都必须满足强制标准,对通过“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的蔬菜,应同时满足强制标准和相对应的推荐标准。, http://www.100md.com(蒋万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