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监管体系现状
摘 要:国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刚刚起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在农产品安全领域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2002年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成立了“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小组”。风险评估的法律地位是于2006年开始施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明确要求风险评估的结果是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食品安全 风险评估 监管体系
1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现状
1.1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基础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制度保障。发达国家成功地开展了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其食品安全法律比较健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在食品标准的制定上与其差距较大,且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效力不够、操作性差。2008年爆发了三鹿毒奶粉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由于当时食品标准未以风险评估为依据,《食品卫生法》并未对风险评估作出要求。全国人大在汲取了三鹿毒奶粉事件的深刻教训后,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在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中特别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其结果利用作出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在风险评估中实施,表明我国已经把风险评估纳入法制轨道,已开始用法律的形式来保证风险评估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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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虽然已经开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但还未形成符合我国现状的系统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体系,主要有以下3个原因,首先,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是中央一级政府机构的工作要向国务院汇报,这包括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具体的监管过程中,以上的各个机构分工合作,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在食品生产的过程中,一个环节由一个部门具体负责。所以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只是对某一种食品或食品产业链上的某一环节开展风险分析。其次,风险评估食品的监测数据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都应建立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之上,但由于我国没有完善的监测网络,导致我国大部分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建立在风险评估之上。最后,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检测技术和设备差距较大,且没有全面采取与国际接轨的风险控制技术。
2011年10月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成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是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领域唯一的专业技术机构。食品风险评估中心作为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国家级技术机构,承担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交流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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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行动体系及面临的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给出了明确的要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也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我国的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具体工作,但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提供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评估所需的信息及资料。卫生部要将评估结果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此结果也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应当发挥基础性和引导性作用。
但是,由于以往缺乏明确的制度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我国于2010年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2011年10月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成立,作为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领域唯一的专业技术机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由于成立时间较短,没有进行整体的规划与设计,技术保障能力不足,还未形成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的实验室网络,只是完成了一些应急和常规的风险评估工作。(2)由于风险评估要利用现有的数据及资料对潜在风险的可能性进行科学评估,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持,特别是风险评估中的关键环节——暴露评估,而暴露评估的关键技术是有效获得和正确分析数据。但由于各职能部门沟通不畅,食品安全风险检测信息和监管信息收集机制不健全,缺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所需基础数据。(3)我国目前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人员较少,技术水平不高,无法承担我国目前大量的风险评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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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国内频发的食品安全危机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现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与质疑,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严重威胁着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继2005年两会期间发现安徽阜阳“毒奶粉”后,含苏丹红的“红心鸭蛋”和药残严重超标的“多宝鱼”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对我国的食品安全信用造成了恶劣的影响。2008年“三鹿毒奶粉”事件与2010年双汇集团“瘦肉精”事件使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越发凸显出来。据统计,1998~2007年,中国共发生食物中毒事件362起,中毒12655人,死亡1943人。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给我国的消费者与食品相关产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现状及存在问题
3.1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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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正处在一个过渡的状态,情况比较复杂。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规划出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基本脉络。正如上文所介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主要是由中央一级的政府机构与这些机构在地方上的延伸机构所构成的。
3.2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依然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状况。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特点是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进行监管,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方式。虽然对不同部门标准的监管职责进行了具体划分,但依然存在职责权限划分不清的问题,容易造成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的局面。2005年阜阳的“毒奶粉”事件就爆发出了多头管理的漏洞。为此,2009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正式成立,旨在指导与协调各部委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后的食品生产方式导致单一式政府监管失灵。我国二元制经济的长期存在导致了我国食品生产方式简单、粗放。主要表现在食品生产加工的过程中,小规模企业多,生产条件简陋,生产技术水平低,安全生产意识落后。据调查,我国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占食品生产企业总数的1/6;食品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存在着数量众多的手工作坊,64%企业不检验出厂,25%企业无标准生产,15%企业无照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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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何猛.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监管体系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13.
[2] 张惠才.中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制度研究[D].天津大学2006.
[3] 戚亚梅.食品安全目标及其管理应用[J].中国畜牧杂志.2007(06).
[4] 董伟霞.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9(02).
[5] 龚恒超.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与法制的反思与重构[J].政法学刊.2007(06)., 百拇医药(彭力立)
关键词:食品安全 风险评估 监管体系
1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现状
1.1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基础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制度保障。发达国家成功地开展了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其食品安全法律比较健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在食品标准的制定上与其差距较大,且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效力不够、操作性差。2008年爆发了三鹿毒奶粉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由于当时食品标准未以风险评估为依据,《食品卫生法》并未对风险评估作出要求。全国人大在汲取了三鹿毒奶粉事件的深刻教训后,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在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中特别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其结果利用作出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在风险评估中实施,表明我国已经把风险评估纳入法制轨道,已开始用法律的形式来保证风险评估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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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虽然已经开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但还未形成符合我国现状的系统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体系,主要有以下3个原因,首先,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是中央一级政府机构的工作要向国务院汇报,这包括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具体的监管过程中,以上的各个机构分工合作,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在食品生产的过程中,一个环节由一个部门具体负责。所以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只是对某一种食品或食品产业链上的某一环节开展风险分析。其次,风险评估食品的监测数据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都应建立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之上,但由于我国没有完善的监测网络,导致我国大部分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建立在风险评估之上。最后,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检测技术和设备差距较大,且没有全面采取与国际接轨的风险控制技术。
2011年10月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成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是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领域唯一的专业技术机构。食品风险评估中心作为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国家级技术机构,承担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交流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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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行动体系及面临的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给出了明确的要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也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我国的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具体工作,但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提供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评估所需的信息及资料。卫生部要将评估结果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此结果也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应当发挥基础性和引导性作用。
但是,由于以往缺乏明确的制度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我国于2010年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2011年10月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成立,作为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领域唯一的专业技术机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由于成立时间较短,没有进行整体的规划与设计,技术保障能力不足,还未形成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的实验室网络,只是完成了一些应急和常规的风险评估工作。(2)由于风险评估要利用现有的数据及资料对潜在风险的可能性进行科学评估,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持,特别是风险评估中的关键环节——暴露评估,而暴露评估的关键技术是有效获得和正确分析数据。但由于各职能部门沟通不畅,食品安全风险检测信息和监管信息收集机制不健全,缺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所需基础数据。(3)我国目前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人员较少,技术水平不高,无法承担我国目前大量的风险评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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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国内频发的食品安全危机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现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与质疑,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严重威胁着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继2005年两会期间发现安徽阜阳“毒奶粉”后,含苏丹红的“红心鸭蛋”和药残严重超标的“多宝鱼”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对我国的食品安全信用造成了恶劣的影响。2008年“三鹿毒奶粉”事件与2010年双汇集团“瘦肉精”事件使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越发凸显出来。据统计,1998~2007年,中国共发生食物中毒事件362起,中毒12655人,死亡1943人。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给我国的消费者与食品相关产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现状及存在问题
3.1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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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正处在一个过渡的状态,情况比较复杂。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规划出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基本脉络。正如上文所介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主要是由中央一级的政府机构与这些机构在地方上的延伸机构所构成的。
3.2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依然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状况。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特点是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进行监管,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方式。虽然对不同部门标准的监管职责进行了具体划分,但依然存在职责权限划分不清的问题,容易造成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的局面。2005年阜阳的“毒奶粉”事件就爆发出了多头管理的漏洞。为此,2009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正式成立,旨在指导与协调各部委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后的食品生产方式导致单一式政府监管失灵。我国二元制经济的长期存在导致了我国食品生产方式简单、粗放。主要表现在食品生产加工的过程中,小规模企业多,生产条件简陋,生产技术水平低,安全生产意识落后。据调查,我国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占食品生产企业总数的1/6;食品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存在着数量众多的手工作坊,64%企业不检验出厂,25%企业无标准生产,15%企业无照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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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何猛.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监管体系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13.
[2] 张惠才.中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制度研究[D].天津大学2006.
[3] 戚亚梅.食品安全目标及其管理应用[J].中国畜牧杂志.2007(06).
[4] 董伟霞.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9(02).
[5] 龚恒超.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与法制的反思与重构[J].政法学刊.2007(06)., 百拇医药(彭力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