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检验检测机构法律责任探讨
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模式,《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权,制约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瓶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法律责任
□ 杨焓妤 文山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检验检测机构法律责任探讨
□ 杨焓妤文山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农产品的质量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状况。但是最近几年来,国内外的农产品质量问题时有发生,引起了政府的和人民的关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化的农业贸易逐渐深入各国农产品市场,使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成为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障碍。根据世贸规则,很多国家都对民族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设置了贸易壁垒,对一些外贸产品进行了限制。中国加入了WTO后,面临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新局面,因质量安全问题,如农(兽)药残留超标,农产品出口遭遇了严重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导致中国出口农产品及加工品遭遇拒收、退货、扣押、销毁、索赔、终止合同和停止贸易交往等现象十分突出。因此,不断地增加我国农产品的质量能够成为提高竞争的关键因素,有必要充分发挥法的社会规范作用,利用法律这一强制手段来规制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从而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事件的发生,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模式
依据各自国情,世界各国通过立法建立不同类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体系,这些体系虽千差万别,但基本模式大体有多部门分工监管、单部门主导监管、专设部门独立监管这三种。
而在我国政府监管大部分使用的是第一种模式,在第一种模式中,质量安全跟执法监督有不同的部门分别行使,但是这两个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并不完善,并没有一些协调两个部门之间的相关机制。因此,就会导致市场的混乱,不仅产品的质量没有得到应有的保证,同时,执法监督的效率也会受到影响。故在采用这种模式时,应适当地加强执法协调工作机制的建立,使执法效率和产品质量不断地提高。
2013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食品药品监督局由国务院设立,主要是用来将不同部门的监管职能有效地进行协调,完善原来的机制,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实处。目前我国与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机构有: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各省、州(市)、县三级都相应设置农业、卫生、工商、质检和食品药品监管厅、局。形成了比较完备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网络。我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实行的是“分段监管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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