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欺诈模式及其治理分析
通告,添加剂,食品欺诈的定义,我国食品欺诈现状的统计分析,食品欺诈的治理
□ 袁 婷 陈 原 广东工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我国食品欺诈模式及其治理分析
□ 袁 婷 陈 原 广东工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
随着食品安全事件中食品欺诈事件的频频曝光,食品欺诈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本文分析2010-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信息和召回通告、央视《每周质量报告》节目中的食品安全报道,通过官方通告和新闻报道两个角度的比照验证,归纳出我国国内食品欺诈行为的主要模式是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添加剂、食品掺假等,而进口食品欺诈的主要模式有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规使用化学物质和超过保质期等。基于此,对食品欺诈提出了治理建议。
近年来,食品欺诈、食品掺假和过失犯罪等人为因素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引起大家的关注。由于其难以采用常规检测方法揭示出来,食品欺诈比其他食品安全问题更具风险性。2016年3月由中国经济网和中国食品科技学会共同举办的第五届“两会议食厅”提出要杜绝食品欺诈、守住良心底线。本文统计了国家质检总局的召回通告和进口食品通告以及央视节目关于食品欺诈的报道等相关数据,一方面显示食品欺诈问题的严重性,另一方面分析我国食品欺诈的数量和模式特征,以期引起相关监管部门对食品欺诈的重视,同时为相关部门对治食品欺诈提供依据。

表1 2008-2015年质检总局召回信息通告
食品欺诈的定义
Spink和Moyer认为食品欺诈是为获得经济利益,故意替代、添加或篡改食品、食品配料和食品包装或错误、误导地陈述产品等行为的总称,是食品经营者的蓄意行为,也是食品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和经济不法行为。
欧盟委员会健康和消费者政策代表Dail认为,食品欺诈属于“一种巨大的潜在经济利益所驱使的重要问题”,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是将劣质食品以次充好在市场上流通或是在食品中以劣质原辅料代替价格高昂材料、张贴虚假标签的形式。当商家怀着欺骗消费者的目的,故意将不合格食品投放市场,以获取经济利益时,即构成了食品欺诈罪。
国内对食品欺诈尚未有专门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欺诈行为界定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可认定为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均属质量欺诈的违法行为。而生产以次充好、失效变质、假冒合格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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