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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72911
食品安全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
http://www.100md.com 2017年1月18日 食品安全导刊 2016年第36期
制造者,销售者,生产者,食品安全侵权责任概述,学界对产品责任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论,我国食品安全侵权责任应当采取的归责原则,结语
     □ 贺小雪 潘云华 江南大学 法学院

    食品安全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

    □ 贺小雪 潘云华 江南大学 法学院

    司法实践中有关食品安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不十分明确。由于食品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确立食品安全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既要尊重立基于自由价值的过错责任原则,又要从公共安全出发兼顾出自于社会责任的归责原则。如康德所言,责任的规律就是注意义务及其遵守,我国应根据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应尽的谨慎义务确定其在侵权责任中适用的归责原则。这不仅立足于保护食用者的权益,也考虑到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对食品安全影响,确定的食品安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使义务与责任相当。

    食品安全侵权责任概述

    食品安全侵权责任基本概念

    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因实施侵害或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依据侵权责任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类型。《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据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一旦有人作出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也分别规定此用列举侵权行为形态的形式。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于侵权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责任构成要件,也不一定产生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较于《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这些法律应优先适用。

    食品安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时应当具备的构成要素,即行为人在满足哪些条件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有致损行为不一定要承担侵权责任,这类行为主要是因为致损行为有合理合法的行为依据,如正当防卫。没有致损行为也不一定不要承担侵权行为,这类情形是虽然行为不是由侵权责任人作出,但致损行为人与侵权责任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如雇佣关系、监护关系等,侵权责任人也要承担侵权责任。食品安全侵权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中的一种类型,所以其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责任相同。对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学界存在四要件说与三要件说,本文较为赞同三要件说。如在食品安全侵权责任中,我国《食品安全法》第3条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标准,如果一种食品中含有一定剂量的某种添加剂是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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