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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发布及解读(2)
http://www.100md.com 2018年7月1日 《食品安全导刊》 2018年第7期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31644-2018)是新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定义、原料要求、感官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污染物限量和致病菌限量分别引用相应的基础标准。配制工艺生产的酱油和食醋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3 关于酱油生产卫生规范等4项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生产卫生规范》代替原食品卫生标准《酱油厂卫生规范》(GB 8953-1988),修订后的标准适用于酿造酱油,增加了酱油加工过程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等内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代替原食品卫生标准《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 19304-2003)和《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 16330-1996),修订后的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并增加了源水采集卫生要求及加工过程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等内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为新制定标准,对速冻食品的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人员等提出了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明确了其贮存和运输的温度控制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为新制定标准,适用于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精和复配食品添加剂等)生产过程的原料采购、加工、包装、标识、贮存、运输等,并对其生产场所、设施、人员等提出了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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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关于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

    镉是一种存在于环境中的污染物,食物中的镉通常不会造成急性中毒,但是长期大量摄入可能会造成潜在的慢性损害。根据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已制定谷類、肉类、奶类等大宗食品中的镉限量标准,但除欧盟以外,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等均未对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限量作出规定。

    近年来,我国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需求增加。为了更好地保护婴幼儿健康,满足监管和生产需要,特制定我国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为0.06mg/kg。该临时限量值以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提出的健康指导值(暂定每月耐受摄入量25?g/kg BW)为依据,利用我国近年来风险监测数据进行了相关研究所确定,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每公斤镉含量不超过0.06毫克就是安全的。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确保产品中的镉符合临时限量值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依据此临时限量值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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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其他标准

    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18)是对《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08)标准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了原料要求、部分感官要求、部分限量指标以及微生物指标。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行业实际情况,删除了矿泉水源水中对锰、耗氧量的要求,删除了界限指标中的碘化物指标。考虑到作为天然矿泉水的深层地下水不易受有机物污染的实际情况,结合行业调查数据对耗氧量指标进行了下调。该标准对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的要求及采样方案的规定,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基本协调一致。同时,将粪链球菌、产气荚膜梭菌的要求修改为5个样品均不得检出。

    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GB 25595-2018)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GB 25595-2010)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结合市场上日益丰富的乳糖产品,删除了原标准中的pH值,并对乳糖定义进行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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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胶原蛋白肽》(GB 31645-2018)是新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加工用途的胶原蛋白肽产品,对羟脯氨酸这一特异性指标提出要求,并规定了铅、镉、总砷、铬和总汞的限量要求。

    ④本次发布的聚氧丙烯甘油醚等5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硒蛋白等11项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标准规定了各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范围(包括生产工艺等)、分子式、结构式、相对分子质量、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限量以及配套的检验方法等内容,对指导和规范行业生产、保障食品安全和监管提供依据。

    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命在于实施

    国家风险评估中心日前发布数据,过去7年我国完成了近5000项食品标准的清理,发布了1224个食品安全标准,涉及食品安全指标两万多项,其中通用标准11800项。“中国历时7年建成的现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与国际基本接轨,与发达国家基本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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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标准是对食品安全作出的技术规定,也是食品安全监督执法的法定技术依据。一个日益完善、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基础。在食品安全标准的整合中,国家卫计委会同多个部门,一方面做“减法”,即解决标准间交叉、重叠甚至“相互打架”的问题,理顺各条线;另一方面做“加法”——补充制定、修订一大批产业发展急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重金属污染、有机污染物、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切实实现补漏洞、去冗杂,只有“结实”的食品安全标准才能成为保卫民众安全的有力防线。

    但是,正如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一样,标准的生命同样在于实施。与标准的不完善相比,标准执行的绵软宽松是更为严峻的问题,也是食品安全最大的隐患。近年来,屡见报端的食品安全事件,更多失守的是责任链而非标准链,暴露出的问题更多在于有标准不依,而非无标准可依。“用鲜血换来的操作规程不应再用鲜血去检验”,但现实是,有关部门殚精竭虑设置的规程一次次被豁开口子。

    标准多而全是好事,但不应该沉醉在数字的胜利中。标准数量多不等于标准效力强,食品安全防线的坚固与否,与安全标准有关,但更取决于标准执行的效率与质量。对结果导向的公众来说,食品安全的通用标准是1万项还是5000项并不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他们唯一渴求的只是吃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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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的执行情况尤其是“从农田到餐桌”每一道坎的食品安全监管,更具有参照与考核价值。也只有如此“考”法,才能唤醒监管者的自觉与责任,唤醒公众的监督意识与活力,唤醒成千上万条安全标准,不至于被主动或被动地“冷待”。回顾近年来的食品安全事件,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对于违法企业的追责惩戒已基本到位,但对失职、渎职的监管者的问责远不成比例。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加大对监管失责行为的惩处,但行政监管的积弊依旧存在。

    行政监管沉疴不除、监管责任链不严实,食品安全的承诺就是一句空话,再多的标准、再全的体系也只是“看起来很美”。除此之外,整个社会食品安全水准的提高,还有赖于作为消费者的公众、作为生产与销售主体的企业以及作为“第三只眼”监督的社会组织等合力拱卫。建立标准只是第一步,标准执行与监管能否跟得上,才是监管部门、全社会面临的更大挑战。, 百拇医药(梁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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