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类案件在两法衔接中的证据转化探讨
司法,食品安全类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现状,行政与司法双轨制,证据转化方式,食品案件行政和刑事证据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难点,证据证明标准不明,关于“检验报告”在刑事罪名认定中作为证据的效力,非法证据的排除与瑕疵证据的补
□ 陈烁晨 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下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直接影响公众对政府的信赖度,更是影响到广大民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笔者作为一名食品监管人员,办理了大量食品类行政案件,其中不乏达到犯罪标准需要向司法部门移送的案件。在工作之中笔者发现目前在解决食品类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衔接过程中,存在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食品安全的执法证据标准比较模糊,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扰。本文就是在此基础上做一个简短论述。
食品安全类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现状
行政与司法双轨制
在我国违反法律后果有普通的“违法”和“犯罪”之分。实践中各类行政法规均设置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而衍生出了“行-刑衔接机制”,工作中俗称 “案件移送”。
证据转化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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