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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66189
职业打假人的“连续多次购买行为”应如何认定?
http://www.100md.com 2018年12月10日 食品安全导刊 2018年第34期
商家,律师,法官
     □ 郑秋云 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

    职业打假人一旦发现“目标”,便会大量分批购买该产品后提起多个诉讼,并于每个诉讼中分别索要赔偿。有的法官支持这一行为,有的法官却认为“连续多次购买行为应视为同一购买行为,商家只需赔偿一次”,究竟哪一种裁判更为合理?

    案情回放

    2016年4月,哈尔滨市的周某2天内两次在某超市购买同品牌啤酒,后以产品过期为由分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退货并给予1000元赔偿。周某的第一次起诉获得支持,而第二次起诉法院仅支持退货。

    2016年10月,上海市的倪某于某超市以平均20秒的间隔分单购买了4包香菇,后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凭4张购物小票分4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退货并给予1000元赔偿。经二审改判,法院仅支持第一次1000元赔偿的诉求。

    2017年2月,沈阳市的陶某在14~24日10天时间内,

    连续从某超市购买8件商品,后分别提起8次诉讼,每起诉讼中均要求1000元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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