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发芽马铃薯适用何法处理
安全法,监督管理,食用
[基本案情]近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到某超市检查,发现其经营区摆放有发芽的马铃薯正在销售,经查,此批马铃薯共120斤,货值金额214.8元。[意见分歧]案件如何定性处理,有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 按违反《食品安全法》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查处。马铃薯已经发芽,其正常的性状发生了变化,属于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范围,超市销售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种意见:按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查处并转致《食品安全法》处罚。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定性。并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5021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