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食品安全导刊》 > 20202
编号:13510130
食品中某一项目无强制性标准,会受到行政处罚吗?
http://www.100md.com 2020年2月1日 《食品安全导刊》 20202
     案情回放

    2019年7月,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当地一家调味品生产企业时发现,该企业生产的某款鸡精调味料的菌落总数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行业标准的要求。但是,该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行业推荐性标准,不属于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范畴,而《食品安全法》第 112条第2款规定“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且该法第三章第25条对食品安全标准也作出了限定,即“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强制性标准”。所以,上述不符合推荐性行业标准的鸡精调味料生产企业是否会被监管或处罚呢?

    律师观点

    笔者认为,该事件的争议来自于上述案例末尾指出的对《食品安全法》两条规定的不同理解——多数人错误地以为“食品安全标准”就是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统称,也错误地以为食品只受《食品安全法》的约束。

    多数人之所以错误地以为“食品安全标准”就是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统称,究其缘由,是因为他们仅以字面词义来推定其涵盖的范围,而不晓得《食品安全法》已对该词汇进行了限定,即“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那么,哪些标准称得上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4959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