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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814428
论食药领域知假买假行为与惩罚性赔偿
http://www.100md.com 2020年9月1日 《食品安全导刊》 202009
     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以后,知假买假行为随之悄然兴起,但相关法律问题仍未加以完善。本文将围绕食品、药品领域的惩罚性赔偿与知假买假行为展开论述,以探讨食药领域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食品、药品领域中假冒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等层出不穷,使“舌尖上的安全”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加大对不法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然而,随着赔偿数额的增加,在利益驱动下,知假买假者日渐增多,并通过诉讼牟利。如此情形下,食品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该群体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诸如此类问题值得深思。

    1 惩罚性赔偿的含义

    当前,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明确“惩罚性赔偿”一词的含义。究其缘由,我国是恪守公法与私法二分的国家,只有公法才具有惩戒性与制裁性,私法并不具有此功能,而“惩罚”一词带有浓重的公法色彩,惩罚性赔偿进入私法领域不免会引起关于“公权介入私权”的质疑与争论,容易造成公权力的滥用,模糊私法与公法的界限,甚至对“公私二分”原则造成一定冲击。

    对于如何定义惩罚性赔偿,王利明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院做出决定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与“赔偿”是惩罚性赔偿概念的核心,设计该制度的初衷在于惩戒不法生产者与经营者,让其为自身违法行为买单之余付出额外的代价。纵观民事责任的一般形态,惩罚性赔偿的惩戒性决定了它与民法奉行的填平原则相悖。由此可见,惩罚性赔偿已发展成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

    2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食药领域的适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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