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食品市场化监管模式的缺陷及其法律矫正
1转基因食品市场化监管模式:来自美国的实践,2转基因食品市场化监管模式:难以避免的双重缺陷,1转基因食品市场化监管模式过度依赖市场机制,市场失灵难以避免,2调解市场过程中的政府失灵,3转基因食品市场化监管模式的法律矫
□ 刘 婷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1 转基因食品市场化监管模式:来自美国的实践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的监管经验包含了转基因食品上市前审批程序,上市后由生产商消费者决定与自由选择。美国食品药品监管局FDA认定转基因食品是“一般被认为安全GRAS的”食品,与其传统的食品“实质等同”。这意味着转基因食品需要进行标识的唯一情况是与传统食品存在营养成分上存在重大差别。FDA对转基因食品实施监管的核心程序是上市前自愿咨询程序,该程序的核心环节是安全性评价。FDA主要是通过新型食品生产者向其提供的食品上市申请书材料来理解和判断其安全性。添加有“一般被认为安全GRAS的”新成分的食品可以不经过FDA的检测和严格审查而直接进行上市生产和销售[1]。新型食品生产者认定新型食品食用安全便可上市销售。新型食品只有出现安全问题时,生产者才可能需要对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型食品生产者商可在食品上市前咨询FDA,以确定其生产的新成分和新型食品的安全性,由FDA对其食品添加剂进行安全检测与审查分析。这种“市场化监管”被认为是“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之间的良性契合,充分尊重了市场机制。
然而,在这种市场化监管模式下,民众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以及政府部门监管的合法性和能力的质疑愈演愈烈。2014年,佛蒙特州成为对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进行立法的第一个州[2]。根据佛蒙特州联邦众议院112法案的相关规定,自2016年开始,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必须进行强制标识。不仅如此,该州还创设了专项资金应对州立法可能面临的违宪审查诉讼。在美国各州立法的巨大舆论压力下,奥巴马签署了S.764号关于转基因食品使用强制标识的联邦法案,以联邦立法的形式正式否定了“实质等同”的原则,将转基因食品与其他传统食品区别对待,彻底推翻了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与上市前咨询的自愿原则,侧面否定了FDA的市场化监管。美国转基因食品市场化监管经验表明:转基因食品市场化监管模式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2 转基因食品市场化监管模式:难以避免的双重缺陷
2.1 转基因食品市场化监管模式过度依赖市场机制,市场失灵难以避免
转基因食品市场是伴随着转基因食品交易而衍生出的一个新兴市场,与农业市场、食品市场紧密相联。作为细分市场,转基因食品市场同样面临着市场失灵问题。由于转基因技术的特殊性与超前性,市场失灵在转基因食品领域更为明显。市场机制难以独立自主的充分发挥其市场调节作用,是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市场化监管在现实中难以有效实施的基本原因之一。
转基因食品市场失灵表现为转基因食品公共安全风险、负外部性、信息不对等性等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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