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猪肉、鸭肉冒充羊肉或在羊肉中掺入猪肉、鸭肉该如何定性的思考
产品质量法,健康权
近年来,常有新闻曝出某些食品经营者在羊肉中掺入猪肉、鸭肉,甚至直接以猪肉、鸭肉冒充羊肉。对于这些食品经营违法行为,笔者认为执法人员应针对不同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处理。对此,笔者通过查阅有关文献,做一点分析和探讨。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 条规定“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即《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该法第150 条对“食品安全” 的定义为:“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也规定了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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