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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60955
外卖平台食品安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http://www.100md.com 2020年12月3日 食品安全导刊 2020年第27期
维权,商家,1外卖平台情况概述,2O2O模式下外卖行业参与主体分析,3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1侵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2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3消费者维权途径不畅,4现行法律配置与立法构想
     □ 胡颖欣 李清章 侯 洁 河北工程大学

    1 外卖平台情况概述

    在“互联网+”时代下,网络外卖订餐行业区别于传统餐饮行业,在近几年呈现出井喷式的增长态势。网络交易存在虚拟性、跨区域性等特性,现行法律中存在一定的漏洞,尤其是在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管不力的情况下,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很大的侵害,其中以食品安全问题最甚。我国现阶段外卖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由商家自己提供外卖服务,例如KFC 与必胜客等快餐企业,拥有自己的网络外卖渠道,消费者采用电话订餐或者网络订餐的方式下单,由企业自身进行配送。另一类是由第三方外卖平台为消费者提供选择卖家的机会,而不参与消费者与卖家的消费过程。例如美团外卖、百度外卖和饿了么。此类外卖平台也是现阶段的监管空白与治理重点。

    外卖平台以食品为交易对象,提供送货到家的服务。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外卖平台选择心仪的商家与食品,向外卖平台支付餐饮费用与送货费用,由平台人员送达。此类互联网的服务模式被称为B2C 模式(即从Business to Customer)。具体来说,第三方外卖平台提供平台路径,将线下的实体餐饮店铺整合在一个平台之上,消费者在此平台上选择需要购买的食品进行交易,从而在线下获得该交易的食品及服务。

    2 O2O 模式下外卖行业参与主体分析

    在第三方外卖平台的工作流程中,存在3 个主体,即:外卖平台提供者,例如美团外卖等;平台上的入驻商家;还有就是消费者。

    作为提供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向商家提供销售路径,整合其线上资源,向商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及广告费用,同时通过多轮融资来抢占市场份额,获得盈利。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类似于传统意义上的中介机构,将线下商家与消费者联系在一起,为他们提供一个交易的机会与途径。对于第三方外卖平台提供者的责任要求,不能仅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中介机构,应当扩大第三方外卖平台的审核与监管义务,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平台上的入驻商家是第二个参与主体。入驻商家是各平台最主要的参与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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