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失范、文化失调与整合失衡: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生成的社会归因
监管,1规制失范与食品安全问题的形成,1食品安全规制的无效态是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首要原因,2食品文化目标与其制度化实现手段之间的矛盾引发食品安全问题,2饮食文化失调与食品安全问题的形成,1传统饮食文
□ 曾望军 湖南文理学院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已经从单一的偶发个案演变成为一个社会公共问题,其严重后果已深刻影响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社会公共安全。随着现代食品工艺的日益发展、食品供应链的不断延长,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利益相关者的大幅增加等,食品安全问题的诱发因素变得愈发复杂。从社会学理论视角考察,食品安全问题的形成除经济、管理、伦理等原因以外,必然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特别是我国正处于转型发展的过程之中,社会规制、社会文化与社会结构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这种特殊的社会环境为食品安全问题的滋生提供了特定条件。因此,探讨食品安全问题形成的社会根源及其发生逻辑,有利于相关方更深刻、全面的厘清食品安全问题的演化机理,以便采取更有效的治理措施。
1 规制失范与食品安全问题的形成
迪尔克姆认为,在社会变迁过程中,当旧的规范已不适用而新的规范尚未建立,或是某种规范功能遭到削弱或遏制,亦或多种规范体系之间发生冲突时,人类行为就会失去规范与准则[1],这便是规制失范。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各个领域的规范制度都处于新旧更替的过程中—传统规范的约束力逐渐弱化而新的社会规范尚未完善与成熟,故而导致各种规制失范现象频发。从该意义上来说,食品安全问题的种种乱象亦由食品安全规制失范所致,具体表现为食品安全规制无效态与食品文化目标及其实现手段之间的矛盾两个方面。
1.1 食品安全规制的无效态是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首要原因
1.1.1 食品安全规制发展相对滞后
虽然我国先后出台了诸如《食品卫生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但直到2009年才通过了第一部完全的《食品安全法》,且整个法律体系并未体现从“农田到餐桌”全流程管理理念,部分内容已经陈旧,也未涉及一些新兴的食品安全问题,以致出现了规制漏洞与空白。就在生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而言,由于养殖业不在《食品卫生法》的管理范围之内,因而无法对其进行管束;《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对养殖中添加“瘦肉精”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也没有明确规定,以至于现行法规体系未能将相关问题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2]。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形成于20 世纪80、90年代,此后仅进行了3 次大范围修订,且其中绝大部分内容未进行修订和完善。现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时间超过10年以上的约占1/4,有的标准执行时间甚至长达20 余年。目前,我国瓶装水检测仍沿用前苏联的标准,安全指标总数只有20 项,远低于自来水安全指标的100 多项。显然,这种严重滞后的法律体系已经难以适应社会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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