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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57260
论食品安全领域权利救济的预防性行政诉讼
http://www.100md.com 2021年12月2日 食品安全导刊 2021年第14期
生产经营者,行政部门,合法权益,《食品安全法》中所规定的权利救济的相关途径,我国目前的权利救济在途经上所存在的缺陷,预防性行政诉讼模式的引入,预防性行政诉讼模式和行政法中几项原则的互动性联系问题,结语
     我国《食品安全法》的颁布,不仅仅为我国食品安全提供了保障,更有利于我国在食品安全问题解决相关机制的创建。尤其是对于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公布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各个地区内食品监察部门各自为政,出现对于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随意发布现象。但是在执行相关制度过程中,对于《食品安全法》的执行过程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可以看出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法》中所规定的权利救济的相关途径

    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的三方包括政府机关、食品生产经营方和普通公众。其中,作为权力拥有者和食品安全的监管者,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自身所拥有的强制执行权,对一些不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作出申请法院处决的行政处理,所以政府部门不存在相关的权利救济问题。权利救济所针对的对象是其余两方:普通民众和食品生产经营方,尤其是对于食品安全信息了解不全面的消费者来说,更加需要法律赋予他们权力来获取一定的保障。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来说,在《食品安全法》中,他们的权利是在政府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追究责任的相应措施时,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相关行为存在疑问,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和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有着行政指导的行为和权利,正由于指导行为自身存在着不可诉性的原因,才使得消费者行使权利经济的方式显得尤为脆弱。

    我国目前的权利救济在途经上所存在的缺陷

    《食品安全法》中所规定的权利救济十分薄弱,导致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应权利都得不到正常的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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