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研究
涉嫌犯罪,食品药品,1行刑衔接工作背景和历程,2行刑衔接立法现状,3全国各地行刑衔接的操作模式,4行刑衔接中存在的问题,1行刑衔接程序机制不完善,2案件移送标准不统一,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欠缺,移送案件线索的成案率不高,5行刑
董艳慧(赤峰市食品药品安全监测中心,内蒙古赤峰 024005)
行刑衔接,又叫两法衔接,主要是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在具体衔接中,检察机关会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以及行政监察机关的合作,实现工作对接,避免出现以罚代刑问题和有罪不究问题以及降格处理问题,确保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能够被及时移送到司法机关予以处理,使整个工作机制更加完善。食品安全关系着民生问题,食品行政执法能否和刑事司法进行有效衔接,是依法打击食品犯罪、确保人们饮食安全健康的关键因素。为了更好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问题,《刑法》《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已作出了修改,对具体的操作规程等作出规定,从而为行刑衔接提供了科学的法律参考依据。但在实践中却因种种主观、客观原因导致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工作还不够完善。现就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工作背景和历程、立法现状、操作模式和行刑衔接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进行分析。
1 行刑衔接工作背景和历程
2001 年,国务院首次于《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对行刑衔接进行了解释。同一年,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继而将行刑衔接首次纳入法制日程。2010 年1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联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纪委等部门提出的《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加强查处渎职侵权犯罪力度等措施。2011 年的2 月,中办、国办再次联合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转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2015 年12 月,原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其他部门颁布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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