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监管体系中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行政,1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监管体系概述,2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监管体系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2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监管体系风险分析,1信息追溯监管体系中监管主体及其权利重叠,2行政监督管理权力分散,协调存在困难,3食用农
田钟浩,郑承华(武汉工商学院,湖北武汉 430065)
随着电商经济和物流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逐步成为关注的焦点。食用农产品则是其中一环,但由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对其内部管理的疏忽以及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生疏,导致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及其加工制成品未能得到可靠保证。此外,电商和物流的跨地域性导致消费者无法完整地了解其购买的产品的相关信息,食用农产品监管也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若能及时转变生产经营策略,配合政府相关食品安全防护政策,顺应时代潮流发展的趋势,在企业内部建立和使用食用农产品追溯监管系统,注重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防护过程,进而提高产品质量。同时,企业本身也能实现创新转型升级,从而获得更高的发展潜力。但在此过程中,企业将面临法律规范不健全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监管体系不完善的风险。为此,本文以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监管体系为立足点,结合我国立法为食用农产品企业提供法律风险防范的措施。
1 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监管体系概述
对于食用农产品的概念界定,就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而言,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其概念的界定并未达成一致,其概念所涉及的外延也有宽泛之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可供食用且源于农业初级活动的农产品。而在其他法律规范文件的附件中,食用农产品被表述成各式各样的初级农业产品及其经过机器加工后形成的食物制品。相比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文件对食用农产品的定义作出了一定的扩充解释,将源于农业扩展为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包括其初级产品[1]。而根据其他相关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可理解为仅产自于农业初级生产活动且可供食用的生物意义上的动植物。上述三者对于食用农产品的概念虽然有所区别,但都未对农业初级产品和农业活动进行解释说明。基于上述概念分析,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或者虽经加工但并未改变其基本性质而获取的农业产品。
1.1 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监管体系概述
1.1.1 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主体及销售主体应建立相关的信息储存系统或者记录相关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也有相似规定,其中心思想则是确立本级人民政府应统筹其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且协助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而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GB/T 22000—2006)中,可将其概述为能够帮助消费者和监管主体了解和追查到该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记录的系统所建立的体系制度[2]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19053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