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思考——从丹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角度看
监管,1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基本情况,2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1管理职能执行不到位,2监管体系中执法体系还需要完善,3市场主体监管执法队伍方面,4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不完善
薛晓莉(中共丹阳市委党校,江苏丹阳 212300)
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是关系民生的大事,其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日益完善,但是在监管尤其是行政执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推行农产品全方位监管、强化执法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等。这就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人们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整合行政执法队伍,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从行政执法的角度监管到位,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关。
1 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基本情况
从丹阳市的现状看,当前全市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多、小而分散,绝大多数是个体经营户,部分农民专业组织合作社组织化、规模化、标准化程度不高,也不能做到企业化生产要求,难以形成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影响农产品质量的提升。农产品管辖方面有管辖职权不明的问题。在田间地头(生产领域),即前段管理归属农业农村局管辖;进入市场流通后(流通领域),即后段管理属于市场监管局管辖。但是,在农产品离开田地后的运输过程中(尚未到达市场交易),此阶段存在管辖的“真空地带”,存在管辖职权不明的问题。又如农产品加工的零星散户,此类主体主要从事小规模的“榨油作坊”“豆腐作坊”。在监管角度上来看存在监管空缺,依照《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归入监管对象。“菜篮子”市场是由市场监管局监管的,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菜篮子”品质的监管,通常分为“快检”和“抽检”,由于蔬菜的特殊情况,“快检”比较有可操作性,但“快检”又不能作为处罚依据;“抽检”属于正规检查,但是抽检结果不合规再处罚又属于“事后处罚”,处罚程序不合法。“小作坊”登记证目前采取的是属地政府登记备案制,在本地主要就是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2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2.1 管理职能执行不到位
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整个流程中,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管局两个行政部门应实现管理上的无缝衔接。根据《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的相关规定,关于“产地证明”理论上由产地政府即农产品生产所在地的村委会开具证明,每个农产品必须配有这个证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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