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三小”监管在食品监管体系中的意义和路径——以L市的实践为例
1“三小”概述,1“三小”的定义和内涵,2“三小”的基本特点,3“三小”存在的正面意义,2对“三小”监管的现状和难点,1对“三小”监管的整体思路,2目前“三小”监管的共性难题,3对“三小”监管的一
黎小丽,刘 婷,方天豪,张 良,陈 晟(西华大学 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四川成都 610093)
在我国的食品生产、经营领域中,有一些特殊的主体,因其规模相对较小而被统称为“三小”。目前,对于“三小”的监管,在法律法规层面,尚无全国统一的规定,主要由各省级区域自行立法规制。在监管实践层面也还处于摸索、尝试阶段。本文从“三小”的性质、特点、现状出发,探讨了加强“三小”监管的意义与难点,并结合在L市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提供了一些建议与思考。
1 “三小”概述
目前,我国对“三小”的监管还处于摸索阶段,无论是定义还是监管措施、具体要求,都存在一定的地区差异;监管思路则大同小异,有较强的共性。
1.1 “三小”的定义和内涵
在各省级区域的规定中,“三小”往往包括小餐饮、小作坊、小摊贩这3类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主体。有些地区将其扩充为“三小一摊”(即将“小摊贩”替换为“小食杂”,小摊贩单独列出,如西藏自治区);有些地区则将其精简为“两小”(即把“小餐饮”归入“小摊贩”,如广东省);有些地区将“小餐饮”“小食杂店”都归入“小经营店”(如山西省、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有些地方直接将三者统称为“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如北京市),不一而足。
但从本质上说,所谓“三小”主要包含3个主要特征,即经营规模较小(生产、经营的食品总量和总金额都较低)、从业人员较少(往往以个体或家庭为单位开展经营)、生产工艺简单(步骤较少、原料简单,且基本不涉及高风险的食品类别)。同时符合上述3个特征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就应该被纳入“三小”监管体系[1]。当然,也存在从业人数很少而销售规模大的情况,如无人工厂、自动零售等新型的业态,则不应被归入“三小”。而在“三小”内部,通常可以按照图1的逻辑来划分具体的业态。总之,无论各地在规定上有什么差异,其基本逻辑是相同的,“三小”的本质就是小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图1 “三小”中各个业态的判断逻辑
1.2 “三小”的基本特点
“小”即规模小,无论是在销售规模、从业人数、营业面积上都比较小。这就意味着诸多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要求,对“三小”而言是难以实现的。例如,“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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