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共同体意识培养研究
共治,公众,1食品安全治理共同体:一种全新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1相关概念界定,2农村食品安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主要特点,2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共同体意识培养过程中面临的现实困境,1公众参与渠道受限,2制度性因素不完善
林 奕(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002)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如“毒大米”事件、脚踩酸菜事件等。面对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传统的以政府为主导的单一治理模式已在治理实践中暴露出种种弊端。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积极探索食品安全治理新模式。2022年8月《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四五”规划》发布,指明了“十四五”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大体方向。二十大报告多次强调食品安全,对粮食安全问题给予强烈关注,同时突出了共同治理在社会治理中的关键作用。
乡村振兴作为建设健康中国的关键举措,在国家战略全局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农村是食品安全的源头,也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源头,只有源头安全才能保证整个食品行业的有序、快速、安全发展[1]。但食品“从农田到餐桌”链条长、风险大、隐患多,加之农村是社会治理的薄弱一环,因此农村的食品安全态势整体上落后于城市。受制于人才、教育等因素,农村食品安全治理总体进展缓慢,各个主体之间配合并不默契,难以形成治理合力。因此,如何培养社会公众以及相关主体的治理共同体意识,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是当前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共同体意识培养的主要策略,有利于为构建食品安全治理共同体提供可借鉴的建议。
1 食品安全治理共同体:一种全新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
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一个综合性概念,更强调合作和共识。因此,在社会治理领域打造中国式社会治理共同体、讲好中国治理故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全新语境。
2015年4月2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提出了社会共治的理念,并对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几类主体做了责任的明确与划分[2]。基于此,可把食品安全社会治理共同体定义为在食品安全管理全过程中,按照政府主导、生产经营者负责、食品行业协会自律、媒体监督、公众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各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行为共同体和价值共同体。
1.1 相关概念界定
1.1.1 治理共同体
共同体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古希腊时期,早在1887年滕尼斯就将“共同体”与“社会”这两个概念分开来,他认为共同体可以是建立在自然基础之上的群体(家庭、宗族),也可以是小的、历史形成的联合体(村庄、城市)以及思想的联合体(友谊、师徒关系),且“共同体是一种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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