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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51717
从食品安全角度优化食品经营企业采购环节管理对策的探究
http://www.100md.com 2023年1月5日 食品安全导刊 2022年第34期
供货商,合格,供应商,1案例基本情况,2食品经营企业采购环节管理存在的问题,1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2供货商评价制度不完善,3进货验收把控不严格,4缺少验收规范流程,3优化食品经营企业采购环节管理的对策,1有
     赖礼碧

    (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福建泉州 362000)

    为了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手段,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市场上存在安全问题的食品,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们舌尖上的安全。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22年上半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上销售的34 大类食品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37 万批次,发现不合格样品5.94 万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率为2.51%[1]。从抽检通报情况看,我国目前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通过抽检发现农药、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仍是影响食品安全的主要原因。食品经营企业经抽检的不合格食品,并非是食品经营企业自身生产加工的产品,而是直接从生产厂家或上游供货商购进的食品或种养殖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处置抽检不合格食品时,若食品经营企业在本人不知情、无主观故意的情况下,购进了经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在尽到食品经营义务、保证食品生产经营溯源的基础上,食品经营者可以免予处罚,否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

    1 案例基本情况

    近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收到辖区A 公司、B 公司(食品经营企业)经营的生姜,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所检项目铅不符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国家标准要求(≤0.1 mg·kg-1),其中A 公司实测值为0.41 mg·kg-1,B 公司实测值为0.15 mg·kg-1。该市场监管局分别对两家公司涉嫌经营铅(重金属)含量超标的生姜进行立案调查。经查,A公司无法提供供货者资质,未能有效溯源,同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购货凭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 条免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市场监管局依法对A 公司作出行政处罚。B 公司经营的不合格生姜是从供应商C 公司采购,购进时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了供货商及购进产品信息内容,索取并留存购进凭证、供货商资质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不知道所购进的案涉生姜不合格,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上游供货商承认供货事实,确认案涉抽检不合格的生姜为其销售的,实现食品来源有效追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 条免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市场监管局对B 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2 食品经营企业采购环节管理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两个案例得知,食品经营企业在采购食品原料时,是否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结果截然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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