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剖析、全面探讨,助力食品过敏原有效管控
□ 文 张聪 王崇民有数据显示,国内外与食品有关的警示通报中过敏原数量位列第二,仅次于微生物污染;在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的威胁人类健康的各种因素中,食物过敏排在第4位。同时,我国也存在超过1亿的过敏患者,且大多通过接触食物过敏原而引发过敏性疾病。由此可见,食物过敏已成为我国乃至全球共同关注的重大公共卫生学和食品安全问题。然而,目前尚无行之有效的食物过敏治疗措施,只能通过避免摄入来预防。因此,食品企业在供应链过程中的过敏原管控就显得尤为关键。《食品安全导刊》杂志就“食品企业的过敏原管控”话题采访了纽勤中国及亚太技术支持高级经理(食品安全部门)王云封、华测检测食农及健康产品研究院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项目组负责人丁艳杰、北京集束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张东这3位专家,他们从不同角度对食品过敏原的管控进行了深入剖析。
问:过敏原管理是全球食品企业都需要关心和思考的问题。对于过敏原的防控,各个国家或地区发布了哪些过敏原清单及相关法规?这些法规有何不同之处?我国对于过敏原种类又进行了怎样的规定?
张东: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发布的《预包装食品标识法典通用标准》(CODEX)提到了预包装食品需要强制性标识的过敏原,包括传统的8大类:含麸质蛋白的谷物及其制品、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乳类及其制品、树生坚果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以及浓度超过10 mg/kg的亚硫酸盐等食品和配料。
各国家或地区在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规定了需要标识的食品过敏原种类。相较而言,欧盟目前对过敏原标识的要求更为严格。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因饮食习惯不同,个体对食物的适应性具有差异,从而致敏的食物也不尽相同。
欧盟对食品过敏原的标签标注要求在不断更新,且日趋严格。欧盟《关于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的规定》Article 9“强制性事项一览表”中要求向消费者告知14类致敏原,除CAC规定的8大类外,还增加了芹菜及其制品、芥末及其制品、芝麻及其制品、羽扇豆及其制品、软体动物及其制品。
美国国会于2021年通过《食品过敏安全、治疗、教育和研究法案》(简称《FASTER法案》),相比CAC发布的《预包装食品标识法典通用标准》减少了亚硫酸盐,新增了芝麻过敏原。
加拿大在2011年2月14日宣布出台《食品过敏原标签计划》,明确需标识的食物过敏原,包括花生、鸡蛋、奶类、坚果类、小麦、大豆、芝麻、海产品(鱼、甲壳类和贝类)、芥末及亚硫酸盐等。相比CAC发布的《预包装食品标识法典通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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