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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献转身(2)
http://www.100md.com 2013年8月1日 《中国医院院长》 2013年第15期
器官捐献转身

     捐献管理各自为政

    细数19个试点省市捐献例数,其悬殊的差距也预示着各地器官捐献工作的参差不齐。以广东省为例,三年试点以来,广东省以174例捐献遥遥领先,单深圳一个市级地区,其捐献例数就已近百例。

    事实上,深圳早在2003年就率先出台了器官捐献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下称《深圳条例》),同时也是19个试点省市唯一拥有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地区。《深圳条例》在法律法规层面对红会、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疗机构的职责均做出了清晰界定,其引导与规范性以及当地长达7年的实施经验,无疑为其试点工作的高效开展提供了扎实基础。

    除红总会下设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是唯一拥有编制资源的省级机构。2013年3月1日,全国首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正式实施。黄洁夫表示,此举标志着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从此有法可依,同样对中国器官捐献事业的顺利开展有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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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部门迟滞的回应,是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前行乏力的一个重要因素。与政府编制、法律法规所不同的是,各部门间的协作更具主观专断性,而后者不免各趋其利之嫌。人体器官捐献的试点工作,主要由卫生部门与红会共同承担。事实上,真正发生器官捐献这一行为,却远远不止两个部门协作这么简单。

    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常委、上海长征医院教授朱有华曾指出,全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的人数约10万人,如此巨大的潜在器官源,大多因为捐献流程不畅而白白浪费掉了。深圳红会常务副会长赵丽珍也有同样感慨,“由于交通事故多伴有刑事索赔,处理流程复杂且时间相对较长,若公安、交通或司法部门不予配合,往往就错失了潜在捐献源。”

    对此,中国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业务部副部长高新谱对《中国医院院长》记者解释,目前的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主要由红总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器官移植专家组成,而此项工作在向全国推广时,还将增加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交通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人员,旨在增进与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完善器官捐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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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取分配凸现盲区

    在整套器官捐献与移植的链条中,公民的自愿捐献只是个开始,要想成功捐献并顺利完成移植手术,中间还需经历两个关键环节,即器官的获取与分配。

    然而,在中国相继颁布的三项器官捐献和(或)移植条例中,记者发现三者无一例外,均未提及器官的获取流程与分配原则。而器官获取与分配盲区,恰恰是一系列社会、伦理乃至法律等方面问题产生的根源。

    2013年4月9日《南方都市报》的一则新闻称,安徽一名癌症晚期患者自愿在去世后捐献眼角膜和遗体。一位公益人士同时联系了当地红会和一家民营眼科医院,由此引发了两机构“抢器官”的丑闻,也折射出中国器官捐献体系尚存诸多瑕疵。

    潜在器官捐献者产生后,究竟需要哪些机构介入?执行怎样的任务,才能顺利完成器官捐献?这些无疑是完善器官捐献体系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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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是器官捐献者还是受捐者,直接联系医院是不妥当的,最先做的应该是与当地红会取得联系。红会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就是对接捐献者与受捐者家属的。”有着10年器官捐献工作经验的赵丽珍向《中国医院院长》记者解释。

    高新谱对此持相同观点,他称,“医疗机构内设置了兼职器官捐献协调员,一般是ICU病房的医生和护士,一旦发现潜在捐献者,要第一时间报告所在省级人体器官捐献管理办公室或红会。而后,由捐献管理办公室派专职协调员前往医院做家属工作,待签署同意书后,再由捐献管理办公室派遣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前往医院进行器官获取工作。”

    从捐献者家属签署同意书到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赶赴医院,也仅仅是完成了捐献工作的一半。“如果捐献者所在医院为非移植医院,那么还会出现一种可能,就是医院不配合。”赵丽珍进一步解释,“由于非移植机构在整套捐献体系中没有任何利益,相反还可能因其对捐献者的死亡判定引起不必要否认纠纷,加之器官获取行为需要该院医生的配合,种种原因导致了非移植医院与移植医院相比,积极性大打折扣,而这也成为捐献失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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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倘若非移植医院高度配合器官捐献与获取工作,接下来便是将所有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获得的捐献器官信息录入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COTRS),使其实行自动分配。

    值得一提的是,OPO是独立于移植医院的器官获取团队,在器官获取完成后,还需通过独立的COTRS进行公平分配。

    颇具争议的是,记者在2013年5月12日深圳召开的首届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国际论坛上了解到,卫生部门更倾向于发生潜在器官捐献者的移植医院直接对接OPO,并非由各省级人体器官捐献管理办公室协调派遣。而这两种观点都与2009年8月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红总会上海会议中,在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设立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的初衷不同。

    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仅器官获取这一个环节,各机构间就产生了器官捐献体系内的错位,而OPO便是此错位发生的症结点。, http://www.100md.com(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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