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题医学科研诚信(2)
第五,加强惩戒力度,完善惩戒机制。《规范》第三十三条规定: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切实承担对本机构科研人员诚信行为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科研诚信监管制度,加强对科研活动的监督和检查,严肃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第三十四条规定:凡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可见在惩戒力度上,《规范》在原有基础上做了更为具体和严格的惩戒措施,目的就在于对医学科研造假进行约束和制约以及对规范失调和漏洞进行弥补和完善。
德国马普学会于2000年提出“提倡良好科学实践,防止学术不端行为,比揪出少数已经出轨的人更重要”。政策、法规是外显因素,更大职能在于治标,而教育提升研究者的科研道德水平,成可是治本。只有标本兼治,才能规避失范行为的发生或尽量将其限制在最低程度。政策法规与教育应成为我国促进医学科研诚信的两大法宝。
尽管目前我国医学科研诚信还存在很多问题,但只要持续地从教育角度与政策监管角度努力,同时调整不合理的科研管理、基金管理以及评估机制等问题,从医学科研行为上予以规范,我国的医学科研诚信定会大为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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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健、丛亚丽:机构诚信优先
2014年8月28日,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发布的《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下文简称《规范》)已经开始正式施行。此规范以“医学科研诚信”作为规范对象,使得治理医学科研诚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于相关医学科研人员、各级各类医学科研机构,特别是机构管理者而言,如何系统地理解和准确地把握要旨,尚需要一个过程。
尊重医研诚信独特性
与其他科学领域相比,医学科研的一些独特性决定了诚信的重要性。
第一,研究的转化导向性,决定了医学科研与生命健康的息息相关性。对科研活动的经典理解是“为知识而知识”,而知识的转化和应用有时并不是科研活动的首要目标。医学的核心目的之一,是为了解决或缓解患者的病痛并提高人口的健康水平,因此研究具有强烈的转化指向性。可想而知,不负责任的研究终会对患者与人群产生实质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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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科研涉及人体或动物的使用,研究本身与伦理问题交织在一起。没有哪一个学科像医学一样会对人体产生直接的影响,《规范》强调对人体受试者和实验动物的保护。在医学科研史上,并不缺乏各种以研究之名、侵犯人权之实的丑闻。如果医学科研不能全面有效地保护受试者权益,不能彰显对生命的尊重,那么医学科研也很难获得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辩护。
国家卫生计生委在2013年7月、2014年4月分别向社会公布《涉及人体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管理办法》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两份规范性文件,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人们相信待这两份规范正式发布实施之后,会与《规范》一起构成对人体受试者保护相互支持的重要法规依据。
第三,生物医学研究越来越走向合作,全球化机遇与挑战并存。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科研诚信建设还有极大的上升空间。中国是一个科研大国,但科研的原创性、综合水平和影响力还没有达到与科研大国相称的应有水平,“中国制造”的科研成果还缺乏足够的“公信力”。国内发生过一些因为研究造假导致有些国际知名刊物对中国作者撤稿、拒稿的事件;发生过因缺乏符合伦理规范的研究成果而难以发表的困境;也发生过国际科研合作的不端作为,例如黄金大米事件。这些事件或困境告诉人们,推进科研诚信建设要“取法乎上”,要以在国际上取得广泛共识的伦理原则、学术规范作为重要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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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机构自律与责任
机构诚信在治理医学科研诚信中的凸显作用是需要关注的。要想明白其中的缘由,首先要深入理解现代医学科研本身所具有的某些独特性质。与传统医学研究相比,现代医学科研强烈表现出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所谓科层制(Bureaucracy)特征。比如科研活动不断分工细化,政府和社会对科研投入增高,职业科学家群体出现,大型学术医学中心崛起,各种医学治理规章规范出台等等。
如果说传统医学研究活动个人色彩更凸显的话,那么现代医学科研已经演变为一种高度专业性的活动。医学科研人员必须要进行分工协作,必须要依附于机构,才能更有效率地设计课题、获得经费、组成团队、发表成果、获得专利、促进成果转化等。如果说传统的科研诚信更依赖于研究者的自律,那么现代科研诚信就更强调机构自律。
《规范》的第三章强调对医学科研机构诚信。但是如何真正落实,有三点非常关键:一是机构领导层的正确理念,二是必须有良好的政策和可落实的具体操作,三是执行的公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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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领导层需要清醒认识到机构诚信是决策要务,诚信建设工作应机构优先于个人。现实中,有些机构在研究者晋升评估的标准上有些单一,导致急功近利的研究者会为了追求SCI分值铤而走险,其结果必然是断送研究者个人职业生涯。因此研究者所在机构需要不断进行反思,寻求优化诚信建设工作的方法,比如可加强评估政策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培训。设想,一个研究者周围同事的理念和机构的政策,若不利于那些能耐得住寂寞而坚守科研诚信的研究者,那么,尤其是对于年轻的刚起步的研究者来说,可能会以科研不端的方式来获得眼前的物质利益。这对那些坚守规范的研究者来说,会造成极大的不公平。
同样,机构诚信也不能只依靠机构的自律,更需要类似此规范对机构责任的认定。如果说此《规范》尚有不足的话,就是在基金申请与机构诚信之间应建立一个约束机制。目前比较好的模板就是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出台的相关政策,比如,若某机构在受试者保护方面和诚信方面没有按照应有的规范去做,NIH将会叫停此机构所有研究经费的使用,这对机构来说是致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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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对机构诚信教育、保护举报人、不良信用记录进行了原则性规范,但没有涉及以下两个问题,也值得思考。
第一,科研机构中负责诚信建设的主管部门是哪个?是纪检委、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IRB),是学术委员会,还是有条件的机构另设“诚信办公室”,这个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第二,如何保障科研机构诚信政策的透明性?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如果个人的不端行为被同事或同行检举,作为机构往往会采取内部淡化处理,甚至采取保护措施。这样做的理由往往声称是“维护机构声誉”,却没有想到长远的不良效果,即这样对机构诚信建设反而伤害更大。因此,机构政策制定、实施以及如何公开透明,值得探索。
规范利益冲突在即
科研诚信的范围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研究和实践领域,从结构上划分,包括国际共识、政府规章、机构政策、社会监督、行业规范、个人自律等;从内容上梳理,主要涉及不端行为的防范、人和动物受试者的保护、导师与学生关系、引用规范、署名与发表、数据采集与管理、成果归属与转让、利益冲突、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同行评议等。《规范》虽然没有分类阐述,但基本都涉及到了这些内容。只是对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s)问题,还没有足够明示。但是从另一面,也说明国人对于医学科研利益冲突认识还不够充分,还没有形成共识,尚无法落实到规范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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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利益冲突有两个问题比较突出,一是研究人员、机构与药物公司(也包括医疗器械、生物技术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二是机构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政策。
研究经费总是紧张的,来自制药产业的资金是重要的横向补充,与制药企业合作,有利于产学研联合,推进成果转化。但是,国际已有很多研究表明,如果不能有效管理与药企关系,科研的客观性将会遭受质疑,甚至造成腐败。
此外,有些机构偏重科研数量而忽视质量,滥用SCI或影响因子等评价标准,过度进行物质奖励,也有可能对研究人员造成负面导向。
总的来说,《规范》在机构层面的要求,既需要各方面管理人员在理念上进一步重视,也需要在相关基金申请等方面形成实质性的约束。虽然我国文化中不乏个人层面的自律,但在制度建设方面确实亟待加强。, 百拇医药
德国马普学会于2000年提出“提倡良好科学实践,防止学术不端行为,比揪出少数已经出轨的人更重要”。政策、法规是外显因素,更大职能在于治标,而教育提升研究者的科研道德水平,成可是治本。只有标本兼治,才能规避失范行为的发生或尽量将其限制在最低程度。政策法规与教育应成为我国促进医学科研诚信的两大法宝。
尽管目前我国医学科研诚信还存在很多问题,但只要持续地从教育角度与政策监管角度努力,同时调整不合理的科研管理、基金管理以及评估机制等问题,从医学科研行为上予以规范,我国的医学科研诚信定会大为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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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健、丛亚丽:机构诚信优先
2014年8月28日,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发布的《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下文简称《规范》)已经开始正式施行。此规范以“医学科研诚信”作为规范对象,使得治理医学科研诚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于相关医学科研人员、各级各类医学科研机构,特别是机构管理者而言,如何系统地理解和准确地把握要旨,尚需要一个过程。
尊重医研诚信独特性
与其他科学领域相比,医学科研的一些独特性决定了诚信的重要性。
第一,研究的转化导向性,决定了医学科研与生命健康的息息相关性。对科研活动的经典理解是“为知识而知识”,而知识的转化和应用有时并不是科研活动的首要目标。医学的核心目的之一,是为了解决或缓解患者的病痛并提高人口的健康水平,因此研究具有强烈的转化指向性。可想而知,不负责任的研究终会对患者与人群产生实质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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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科研涉及人体或动物的使用,研究本身与伦理问题交织在一起。没有哪一个学科像医学一样会对人体产生直接的影响,《规范》强调对人体受试者和实验动物的保护。在医学科研史上,并不缺乏各种以研究之名、侵犯人权之实的丑闻。如果医学科研不能全面有效地保护受试者权益,不能彰显对生命的尊重,那么医学科研也很难获得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辩护。
国家卫生计生委在2013年7月、2014年4月分别向社会公布《涉及人体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管理办法》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两份规范性文件,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人们相信待这两份规范正式发布实施之后,会与《规范》一起构成对人体受试者保护相互支持的重要法规依据。
第三,生物医学研究越来越走向合作,全球化机遇与挑战并存。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科研诚信建设还有极大的上升空间。中国是一个科研大国,但科研的原创性、综合水平和影响力还没有达到与科研大国相称的应有水平,“中国制造”的科研成果还缺乏足够的“公信力”。国内发生过一些因为研究造假导致有些国际知名刊物对中国作者撤稿、拒稿的事件;发生过因缺乏符合伦理规范的研究成果而难以发表的困境;也发生过国际科研合作的不端作为,例如黄金大米事件。这些事件或困境告诉人们,推进科研诚信建设要“取法乎上”,要以在国际上取得广泛共识的伦理原则、学术规范作为重要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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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机构自律与责任
机构诚信在治理医学科研诚信中的凸显作用是需要关注的。要想明白其中的缘由,首先要深入理解现代医学科研本身所具有的某些独特性质。与传统医学研究相比,现代医学科研强烈表现出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所谓科层制(Bureaucracy)特征。比如科研活动不断分工细化,政府和社会对科研投入增高,职业科学家群体出现,大型学术医学中心崛起,各种医学治理规章规范出台等等。
如果说传统医学研究活动个人色彩更凸显的话,那么现代医学科研已经演变为一种高度专业性的活动。医学科研人员必须要进行分工协作,必须要依附于机构,才能更有效率地设计课题、获得经费、组成团队、发表成果、获得专利、促进成果转化等。如果说传统的科研诚信更依赖于研究者的自律,那么现代科研诚信就更强调机构自律。
《规范》的第三章强调对医学科研机构诚信。但是如何真正落实,有三点非常关键:一是机构领导层的正确理念,二是必须有良好的政策和可落实的具体操作,三是执行的公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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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领导层需要清醒认识到机构诚信是决策要务,诚信建设工作应机构优先于个人。现实中,有些机构在研究者晋升评估的标准上有些单一,导致急功近利的研究者会为了追求SCI分值铤而走险,其结果必然是断送研究者个人职业生涯。因此研究者所在机构需要不断进行反思,寻求优化诚信建设工作的方法,比如可加强评估政策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培训。设想,一个研究者周围同事的理念和机构的政策,若不利于那些能耐得住寂寞而坚守科研诚信的研究者,那么,尤其是对于年轻的刚起步的研究者来说,可能会以科研不端的方式来获得眼前的物质利益。这对那些坚守规范的研究者来说,会造成极大的不公平。
同样,机构诚信也不能只依靠机构的自律,更需要类似此规范对机构责任的认定。如果说此《规范》尚有不足的话,就是在基金申请与机构诚信之间应建立一个约束机制。目前比较好的模板就是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出台的相关政策,比如,若某机构在受试者保护方面和诚信方面没有按照应有的规范去做,NIH将会叫停此机构所有研究经费的使用,这对机构来说是致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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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对机构诚信教育、保护举报人、不良信用记录进行了原则性规范,但没有涉及以下两个问题,也值得思考。
第一,科研机构中负责诚信建设的主管部门是哪个?是纪检委、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IRB),是学术委员会,还是有条件的机构另设“诚信办公室”,这个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第二,如何保障科研机构诚信政策的透明性?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如果个人的不端行为被同事或同行检举,作为机构往往会采取内部淡化处理,甚至采取保护措施。这样做的理由往往声称是“维护机构声誉”,却没有想到长远的不良效果,即这样对机构诚信建设反而伤害更大。因此,机构政策制定、实施以及如何公开透明,值得探索。
规范利益冲突在即
科研诚信的范围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研究和实践领域,从结构上划分,包括国际共识、政府规章、机构政策、社会监督、行业规范、个人自律等;从内容上梳理,主要涉及不端行为的防范、人和动物受试者的保护、导师与学生关系、引用规范、署名与发表、数据采集与管理、成果归属与转让、利益冲突、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同行评议等。《规范》虽然没有分类阐述,但基本都涉及到了这些内容。只是对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s)问题,还没有足够明示。但是从另一面,也说明国人对于医学科研利益冲突认识还不够充分,还没有形成共识,尚无法落实到规范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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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利益冲突有两个问题比较突出,一是研究人员、机构与药物公司(也包括医疗器械、生物技术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二是机构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政策。
研究经费总是紧张的,来自制药产业的资金是重要的横向补充,与制药企业合作,有利于产学研联合,推进成果转化。但是,国际已有很多研究表明,如果不能有效管理与药企关系,科研的客观性将会遭受质疑,甚至造成腐败。
此外,有些机构偏重科研数量而忽视质量,滥用SCI或影响因子等评价标准,过度进行物质奖励,也有可能对研究人员造成负面导向。
总的来说,《规范》在机构层面的要求,既需要各方面管理人员在理念上进一步重视,也需要在相关基金申请等方面形成实质性的约束。虽然我国文化中不乏个人层面的自律,但在制度建设方面确实亟待加强。,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