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医疗机构须立法引导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广东、海南7省市(以下简称“试点省市”)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设立外资独资医院;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管理部门,以鼓励社会资本办医政策的推进和落实。人们可以期冀,伴随外资独资医院的扩容,我国医疗服务市场的格局将实现进一步优化。
新政策促医疗格局优化
《通知》明确,申请设立外资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鼓励和引导来自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发达国家的外国资本,以及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资本在试点省市独资举办医疗机构,只要鼓励、引导和监督得当,不仅有望引入大量境外医疗资本和技术,而且还可以引入先进的医学伦理和安全文化,吸收科学的医疗机构管理方法,体验异域的医疗服务运行方式,提高我国的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同时有利于克服我国医疗服务领域存在的某些积弊,如一些医疗机构片面强调临床医学是经验科学,不重视“循证”,忽视患者权利和患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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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基本事实是当前国内一些大型三甲医院,如北京协和医院等先天已有外资血统,其最早均由外资独资开办。或可预见,随着《通知》的实施,我国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由“重硬件”转向“重服务”是必然趋势,且对于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推动试点省市医改总体目标的实现,都是十分有利的。
建立健全外资医疗法规
总体而言,我国和试点省市当前关于外资开办医疗机构的法规体系是很不健全的,不利于外资大举进入和投入医疗产业。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我国缺少医院法。随着医改的深入,我国需要一部像《法国医院法》那样以健全医院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的法律。全国人大相关机构对此应予高度重视。
第二,我国缺少能覆盖外资需求的医疗机构管理法规。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原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均未涉及外资独资医院投资人关切的审批程序等一些特殊问题。
, 百拇医药
第三,国家卫生计生委、商务部各类关于利用外资办医的文件(如《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和《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仅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调整范围有限,法律效力层级低、规范性差和透明度不足。而外资医院投资人关切的诸多重要问题,如参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问题和国有化问题等均不明朗,对投资者而言缺乏安定感。
由于外资独资投入医院的法规体系不健全,妨碍医疗外资服务于我国卫生领域的改革开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原卫生部和商务部虽曾联合发文“鼓励外国资本进入中国办合资医院,外资的股份最高可占到百分之七十”,但是截至2008年底,商务部发布的《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报告》显示,全国已登记运营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仅有65家,外资独资医院则为零。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原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由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后,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立和发展仍然面临法规不健全的掣肘。截止目前,仅上海、北京、深圳有极少的几家(含台湾、香港的独资医院),这表明各地并未用好这一优质医疗资源。
, 百拇医药
事实上,对于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医疗资本而言,最可靠和有力的保障不是政府部门文件,而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法院判例。因此,试点省市要充分利用包括外资在内的社会资本改造现有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最直接、最有力的办法就是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外资医疗机构条例”,以地方法规全面落实国办发[2010]58号文件和《通知》所明确的外资独资举办医疗机构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并以此为依据,实行卫生法治。除此之外,并无更好选择。
鉴于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商务部有关外资办医的规范性文件的分散特点,以及外资在准入标准、审批程序和其他相关政策等方面与内资有所不同,可考虑制定“外资医疗机构条例”。作者认为,条例应关注四方面内容:一是确定欧美等发达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医疗资本的准入机制;二是明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管理;三是厘清外资独资医疗机构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四是就准入标准问题、设立方式问题、用地问题、参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问题、税收问题、广告问题、监管问题、法律责任问题和国有化问题等,给出全面、系统的具体法律细则;五是试点省市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严肃思考卫生体系的建设如何与自身的总体发展目标相结合,使医疗卫生服务的方式、水平与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规划和人口规模相协调,与市民社会对高品质医疗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相一致,以此作为制定外资医疗机构地方法规的根本出发点。
总之,鼓励和引导外资在试点省市独资或者合资、合作办医,对试点省市的卫生建设、对实现医改总体目标都十分有利,绝不能因法规体系不完善而妨碍医疗外资的大举进入。, 百拇医药(黄清华)
新政策促医疗格局优化
《通知》明确,申请设立外资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鼓励和引导来自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发达国家的外国资本,以及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资本在试点省市独资举办医疗机构,只要鼓励、引导和监督得当,不仅有望引入大量境外医疗资本和技术,而且还可以引入先进的医学伦理和安全文化,吸收科学的医疗机构管理方法,体验异域的医疗服务运行方式,提高我国的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同时有利于克服我国医疗服务领域存在的某些积弊,如一些医疗机构片面强调临床医学是经验科学,不重视“循证”,忽视患者权利和患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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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基本事实是当前国内一些大型三甲医院,如北京协和医院等先天已有外资血统,其最早均由外资独资开办。或可预见,随着《通知》的实施,我国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由“重硬件”转向“重服务”是必然趋势,且对于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推动试点省市医改总体目标的实现,都是十分有利的。
建立健全外资医疗法规
总体而言,我国和试点省市当前关于外资开办医疗机构的法规体系是很不健全的,不利于外资大举进入和投入医疗产业。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我国缺少医院法。随着医改的深入,我国需要一部像《法国医院法》那样以健全医院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的法律。全国人大相关机构对此应予高度重视。
第二,我国缺少能覆盖外资需求的医疗机构管理法规。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原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均未涉及外资独资医院投资人关切的审批程序等一些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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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国家卫生计生委、商务部各类关于利用外资办医的文件(如《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和《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仅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调整范围有限,法律效力层级低、规范性差和透明度不足。而外资医院投资人关切的诸多重要问题,如参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问题和国有化问题等均不明朗,对投资者而言缺乏安定感。
由于外资独资投入医院的法规体系不健全,妨碍医疗外资服务于我国卫生领域的改革开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原卫生部和商务部虽曾联合发文“鼓励外国资本进入中国办合资医院,外资的股份最高可占到百分之七十”,但是截至2008年底,商务部发布的《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报告》显示,全国已登记运营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仅有65家,外资独资医院则为零。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原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由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后,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立和发展仍然面临法规不健全的掣肘。截止目前,仅上海、北京、深圳有极少的几家(含台湾、香港的独资医院),这表明各地并未用好这一优质医疗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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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对于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医疗资本而言,最可靠和有力的保障不是政府部门文件,而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法院判例。因此,试点省市要充分利用包括外资在内的社会资本改造现有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最直接、最有力的办法就是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外资医疗机构条例”,以地方法规全面落实国办发[2010]58号文件和《通知》所明确的外资独资举办医疗机构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并以此为依据,实行卫生法治。除此之外,并无更好选择。
鉴于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商务部有关外资办医的规范性文件的分散特点,以及外资在准入标准、审批程序和其他相关政策等方面与内资有所不同,可考虑制定“外资医疗机构条例”。作者认为,条例应关注四方面内容:一是确定欧美等发达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医疗资本的准入机制;二是明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管理;三是厘清外资独资医疗机构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四是就准入标准问题、设立方式问题、用地问题、参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问题、税收问题、广告问题、监管问题、法律责任问题和国有化问题等,给出全面、系统的具体法律细则;五是试点省市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严肃思考卫生体系的建设如何与自身的总体发展目标相结合,使医疗卫生服务的方式、水平与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规划和人口规模相协调,与市民社会对高品质医疗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相一致,以此作为制定外资医疗机构地方法规的根本出发点。
总之,鼓励和引导外资在试点省市独资或者合资、合作办医,对试点省市的卫生建设、对实现医改总体目标都十分有利,绝不能因法规体系不完善而妨碍医疗外资的大举进入。, 百拇医药(黄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