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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790172
以国际经验审视我国医疗责任险
http://www.100md.com 2015年7月1日 中国医院院长 2015年第13期
     近年来,在中国医疗卫生领域,医患矛盾大量出现,严重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保监会等五部委于2014年7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积极推进了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创新。以宁波、天津为代表的部分地区开展了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取得了较好成绩。放眼世界,医疗责任保险在一部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已有30年以上的发展历程,法律体系较为完备,可资借鉴。

    医疗纠纷认定原则

    目前,国际上有关医疗责任的认定原则,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过错赔偿,即在侵权认定基础上由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相应风险多经由医疗责任保险市场机制分摊。OECD大多数国家使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如美国、德国、法国。

    另一种是无过错赔偿。赔偿无需责任认定,一旦患者被侵害,医疗服务提供方即需承担赔偿责任,风险多通过医疗服务提供方组成的非营利组织或国家专用基金加以分散。少数OECD国家使用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如丹麦、芬兰、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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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美国为例做具体介绍。美国目前有很多关于从过错责任向无过错医疗责任转变的讨论。美国曾经发生过三次医疗责任保险危机,使得美国反思其医疗责任法律制度,其最终认定医疗过错责任带来的昂贵的司法成本是导致医疗责任危机的重要原因。基于此,学者们开始设计旨在修订甚至替代侵权法赔偿模式的新改革方案,并认为引入无过错医疗责任是更为彻底的改革举措。目前已在美国部分州法中得以实践。

    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对于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不同国家因其医疗责任认定原则、损害赔偿标准、文化、医疗保障体制等差异,形式各异,有些以诉讼为主,如美国;有些采取非诉讼解决方式,以调节为主,如德国、法国。

    以德国举例。尽管德国也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但医疗纠纷以调节为主且判决额不高。另外,德国设立了独立调节中心,由州医学协会管理,因其独立性而赢得了广泛信任和尊重。加之德国社会安全网十分健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医疗责任赔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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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

    从OECD国家的发展经验看,国际医疗责任保险业正发生趋势性变化。

    因此,发展医疗责任保险是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抓手。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置于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布局中大力推进。

    首先完善顶层设计,探索发展模式。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鼓励各地试点,探索出可复制的成功模式。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在国务院医改办下设医疗责任保险部协调领导小组,加强沟通和配合,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协调解决责任保险相关领域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其次,完善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试点较为成功的地区出台《医疗纠纷处置条例》,明确医责险的法律地位。总结试点地区经验,细化监管制度要求,对承保公司全过程参与医疗事故评估和医疗纠纷调解给予制度保证,强化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承保医院的对接协调,形成保险提供公司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相互监督机制,保证医疗纠纷定责的合理、合情、合法。扩大医责险的保障覆盖范围,探索将一级医院和社区医院纳入医责险统保范围。降低医责险不合理收费,建议取消医责险业务的营业税及附加税、印花税和监管费等。另外取消部分试点地区的医责险政府招标环节,改由行业协会组织评标,避免因经纪公司介入招标环节带来的不必要成本。, 百拇医药(阎建军 彭晓博)